南韓國會本會議8月20日通過保險業法修正案,保險詐欺前科者今後將被限制登記為保險招攬人,保險代理店、保險經紀商及法人保險代理店高階主管的資格門檻也同步收緊。
南韓金融委員會(FSC)表示,保險業法修正案20日在國會本會議完成最終表決。該法案先後於5月14日經政務委員會、7月29日經法制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整合유영하(Yoo Young-ha)、강준현(Kang Jun-hyun)、박상혁(Park Sang-hyuk)、김상훈(Kim Sang-hoon)等4名議員提出的法案版本,形成政務委員會替代方案後送交院會表決。
修正案的核心在於擴大保險招攬從業人員的資格欠缺事由與登記撤銷事由。現行規定主要以違反保險業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為判斷基準,修正案則將違反保險相關金融法律的情況也一併納入,範圍涵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詐欺防制特別法、以保險契約進行刑法詐欺罪,以及類似受信行為規範法等。
依修正案,因保險詐欺等行為被判處罰金以上刑責者,今後在新登記為保險招攬人、保險代理店或保險經紀商,或維持既有營業資格時都將受到限制。法人保險代理店高階主管若因違反相關法律被判處罰金以上刑責,其擔任高階主管的限制年限也將從現行3年延長至5年。
聽證程序同步調整。若保險詐欺等違法事實已透過法院確定判決等方式客觀證實,金融主管機關在撤銷保險招攬人登記時可省略聽證程序。金融委員會說明,既有聽證程序平均耗時331天,導致處分延宕,也存在衍生二次受害的疑慮。
保險公司等機構的通報義務也隨之新增。保險公司等一旦得知所屬保險招攬人因違反保險業法或相關金融法律被判處罰金以上刑責,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緩刑,須將相關事實與資料通報金融委員會。
業務停止處分也設有例外條款。保險代理店或保險經紀商原應被處以業務停止處分時,若認定有必要保障所屬保險招攬人的生計,可改以罰鍰替代,用意在減少與違法行為無關的招攬人承受停業衝擊。
此次修法也與法人保險代理店規模擴大的趨勢有關。金融委員會指出,隨著保險業製造與銷售分離(制販分離)腳步加快,負責商品銷售的法人保險代理店規模持續擴大,但內部控制水準未能同步跟上的問題已多次被提出檢討。
修正後的法律考量下位法規整備所需時間,將自公布日起滿6個月後正式施行。金融委員會表示,將著手整備施行令等相關下位法規。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