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第45號提案將於11月3日交付選民表決,為符合資格的環境審查與相關訴訟設定期限;資料中心是否適用,則有不同解讀。
加州官方選民指南指出,新程序適用於住宅、水資源、潔淨能源、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寬頻網路、教育設施及交通相關計畫。
提案並未免除環境審查。符合資格的計畫申請人可選擇沿用《加州環境品質法》(CEQA)的現行審查程序,或採用提案規定的新程序。
需要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EIR)的計畫,須在申請資料完整後36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週六、週日及加州州定假日不計入期限。
居民意見徵詢期依文件類型而異:EIR草案為45日,負面聲明或緩解措施後負面聲明等其他環境審查文件為20日。提案也設有因法院管轄程序而暫停或延長期限的例外。
計畫核准決定公告後30日內須提起訴訟。提案要求訴訟程序(包括上訴)在270日內完成,法院可依裁量最多延長90日。
即使法院認定違反CEQA程序,救濟範圍原則上也限於發生違規的計畫部分;但若符合公共安全相關的額外要件,法院可發布臨時命令,暫停特定組成部分。
計畫申請人除原方案外,還須提交一項替代方案,也可提出更多方案。審查機關可在原方案、申請人提出的替代方案,以及不核准計畫的方案中擇一。加州立法分析師辦公室(Legislative Analyst’s Office,LAO)表示,替代方案的審查範圍可能較現行制度狹窄。
提案也規定原住民族部落諮詢對象,範圍限於與計畫所在地具有傳統或文化關聯,且列入聯邦政府官方部落名單的部落。LAO認為,這可能使諮詢對象較現行法律規定狹窄。
提案原文沒有出現「資料中心」一詞。提案將寬頻網路計畫定義為向一般消費者提供大眾市場零售服務的計畫,但也允許把符合資格計畫所需的電力、電信及供水等基礎設施,納入整體計畫的一部分。
Legal Planet刊載的法律分析指出,提案未明確援引既有寬頻服務相關法律條文,且另有附屬基礎設施條款,因此資料中心是否適用仍不明確。
Daily Journal刊載的法律專欄則認為,一般資料中心不會以零售服務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網路連線,因此不屬於寬頻網路計畫。這兩篇文章都屬法律意見,並非法院的確定判決。
支持提案的陣營公布一份加州立法顧問辦公室(California Legislative Counsel’s Office)意見書,內容認為資料中心不在既有法律條文所定義的寬頻服務範圍內。不過,該意見書討論的是這項既有條文,並未直接判定第45號提案整體是否適用於資料中心。
加州能源委員會(California Energy Commission)統計,截至2026年初,加州有超過200座營運中的資料中心,電力需求約為1,000MW,約占加州獨立系統營運商(California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CAISO)尖峰電力需求的2%。委員會在資料中心用電需求資料中預估,2040年需求將達4,500MW,約占尖峰需求的9%。
加州州長辦公室(California Governor’s Office)於9月21日宣布,州長已簽署7項法案,強化資料中心電力與用水資訊揭露及社區審查。這些措施顯示,資料中心的資源使用與社區審查已成為加州政策議題。
提案支持者認為,審查延誤會增加住宅、醫院及學校等建設成本,並強調程序可預期性。反對者則主張,居民表達意見的期限與訴訟可獲得的救濟範圍縮小,可能削弱對社區的保障。第45號提案將於11月3日(當地時間)表決。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