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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新型ETF監管引爭議 業界籲逐案審查

放在政府受理櫃檯上的監管意見書 / TokenPost.ai

「灰度(Grayscale)」、「a16z(Andreessen Horowitz)」與「加密貨幣創新委員會(CCI)」正式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意見書,要求不要將新型「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統一歸入單一監管類別加以限制。三方主張,與加密貨幣掛鉤的「交易所交易商品(ETP)」應依個別商品的風險特性與市場結構分別審查。

SEC於6月30日啟動針對納入新型資產或創新投資策略ETF的意見徵集。根據SEC公開意見列表,a16z與灰度的意見書於8月31日送達,CCI的意見書則於9月1日提交。

根據Cointelegraph報導,三家機構在公開意見徵集期截止前後向SEC提交意見書,主張維持現行投資公司分類體系。三方認為,若把新型ETP全數歸入單一監管類別,恐讓不具證券性質的資產一併被自動納入《投資公司法》規範框架。

爭議焦點在於,是否該把加密貨幣掛鉤ETP與私募資產、事件合約、高槓桿商品等一併歸入新型ETF類別。SEC此次徵詢市場意見的範圍,包括現行規定是否足夠因應、登記程序是否需要調整,以及《投資公司法》下的分類方式該如何處理。

「ETF」指在交易所以股票形式交易的基金;「ETP」則泛指所有在交易所買賣的投資商品(含ETF在內),依基礎資產與法律結構不同,適用規範也可能不同。

a16z在意見書中表示,新型ETF應依基礎資產與策略特性個別評估,同時呼籲讓基金登記審查與交易所上市審查更緊密銜接,並建立可預期的審查時程。

a16z的主張核心在於,不能把以加密貨幣為基礎的ETP與私募資產ETP用同一套標準看待。該機構認為,交易所核准上市的既有標準與資訊揭露機制已相對成熟,審查時應一併考量商品內部結構與市場基礎設施。

灰度同樣反對另訂投資組合條件或資產類別限制。灰度在意見書中指出,「ETF」這個名稱說明的是交易所上市、套利機制、價格透明度等經濟功能,而非單純的法律包裝形式。

灰度認為,與其用名稱來區分是否依《投資公司法》登記,不如將登記結構與投資人保護的差異以標準化方式揭露。灰度強調,只要商品功能相同,就不該僅因法律外觀不同而限制其使用「ETF」名稱。

CCI則建議,應讓ETF與非ETF型ETP之間的監管效率趨於一致。CCI在意見書中指出,若更動現行「投資公司」定義,恐讓ETP何時被歸類為投資公司的認定變得更不明確。

CCI也提出,可考慮建立自願性事前諮詢或非公開草案提交機制,藉此減少「模仿性申請」案件。不過CCI強調,這類程序不該變相拉長現行審查期間。

三家機構的共同訴求是,不該把主要持有非證券資產的商品自動納入《投資公司法》體系,而應依個別商品風險、基礎資產特性與市場結構進行審查,這點三方看法一致。

不過在「ETF」名稱的使用範圍上,三方立場出現分歧。a16z主張應將「ETF」一詞侷限於1940年《投資公司法》下登記的基金,灰度則反駁,只要功能相同,商品就該能使用「ETF」名稱。

這場爭論延續了SEC近來就新型ETF審查程序徵詢市場意見的脈絡。相關討論的範圍,也逐漸從「能否上市」擴大到商品內部假設、投資人保護與交易所審查標準等面向。

對台灣投資人而言,此議題牽動的是美國加密貨幣ETP的准入方式與揭露制度。目前比特幣(BTC)與以太幣(ETH)相關商品已在美國主流市場掛牌交易,SEC後續如何整理新型ETF規範,將影響未來加密貨幣ETP的審查方式與名稱揭露規則。

SEC在本輪意見徵集後是否會提出規則修訂或解釋指引,目前尚未公開。目前可確認的程序,僅止於檔案編號S7-2026-24的公開意見接收與意見書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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