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大警察團體「反對」CLARITY Act 604條款,憂削弱辦案工具
美國最大「執法」團體——「全美警察團體協會(FOP)」近期正式向國會表達反對意見,矛頭直指「虛擬資產」監管法案 CLARITY Act 當中的「604 條款」。該條款主張,不應將「開發者」與「軟體提供者」視為「資金移轉業者」,FOP 則警告,這恐怕會削弱辦案現場的重要「法律工具」,使「數位資產」相關犯罪更難追查。根據 13 日(當地時間)Cointelegraph 等外媒報導,這場圍繞 CLARITY Act 的爭議,正演變為「加密產業」與「執法機關」的正面衝突。
FOP 以主席派翠克·요스 名義致函國會,直指 CLARITY Act 的「第 604 條」可能等同「拿走」執法單位辦案所需的關鍵條文。信中指出,若法律明文排除特定「非管控型」開發者與服務提供者,不再將其視作「資金匯兌/資金移轉」業者,將使檢警在追蹤、指認與起訴「利用數位資產進行犯罪」時,可援引的法律依據與調查手段大幅縮水。
開發者「保護」還是執法「綁手」?
爭議核心,落在「加密貨幣」相關「軟體開發者」究竟應不應該被歸類為「資金移轉」主體,從而承擔更嚴格的「合規義務」與「刑事風險」。主張改革的「虛擬資產」政策倡議組織 TFTC 則認為,604 條款是「保護開發者」尤其是「開源貢獻者」的關鍵。依其立場,只要開發者本身「不掌控、不代管」用戶資金,也未實際介入「資產流動」,就不應納入「資金移轉」監管框架。
TFTC 的論點在於,使用者如何運用「開源軟體」屬於行為層面的問題,不能反向追溯到「單純撰寫程式碼」的開發者頭上。若沒有明確豁免,將導致「工具創造者」為所有可能的濫用情況買單,進而「冷卻」創新環境,讓「去中心化金融(DeFi)」、「非託管錢包」與「隱私工具」的研發趨於保守。
然而,FOP 則從「執法」角度示警,若 604 條款對開發者與「軟體供應方」給予過於寬鬆的豁免,反而可能「讓有組織犯罪受惠」。在他們看來,從「隱私工具」、「非託管錢包」到「混幣(Mixing)」等相關軟體,本就已被廣泛利用於洗錢、避追蹤;若立法再進一步「切斷」這些領域與「資金移轉」規範的連結,將使「追蹤資金流向」的手段更加有限。
目前,「加密產業」多強調開發者若須為「匿名用戶的惡意行為」承擔刑責,將嚴重打擊美國在「區塊鏈」與「開源軟體」上的競爭力;而「執法機關」則反駁,若沒有足夠的「合規義務」與「追責機制」,將等同把「數位資產犯罪」推往更難監管的陰影地帶。雙方圍繞「責任邊界」的歧見,已成 CLARITY Act 辯論中的主戰場之一。
CLARITY Act 進入參院關鍵審查,黨派對立升溫
CLARITY Act 的爭議不僅限於「604 條」,還牽涉「穩定幣」與「銀行業」等更廣泛的「金融監管」問題。根據比特幣媒體 Bitcoinist 報導,美國參議院銀行委員會預計於本週四啟動法案「修正程序」,但部分公開草案內容已引來監管與業界質疑。銀行業相關團體警告,法案中的「穩定幣收益」條款,可能讓資金大規模從「具存款保險」的「傳統銀行體系」流向「未受同等保護」的「穩定幣」產品,進一步衝擊金融穩定。
另據 Crypto in America 報導,參院銀行委員會中的「民主黨」議員,對 CLARITY Act 抱持保留態度,短期內「投下贊成票」的可能性不高,意味著法案前景充滿變數。一方面,支持者強調,CLARITY Act 將為「虛擬資產市場」帶來急需的「監管明確性」,有助吸引合規機構與長線資本進入;另一方面,反對與質疑聲音則指向「執法能力」與「金融穩定」可能被削弱。
評論:CLARITY Act 所引爆的,其實是「創新保護」與「制度風險控制」之間的結構性衝突。若 604 條款過度偏向開發者保護,確實存在「被犯罪團體濫用」的空間;但若將所有「開源與非託管工具」一律拉入「資金移轉」規管,又可能讓美國在「Web3」與「去中心化金融」上失去領先優勢。如何在「技術中立」與「責任歸屬」之間精準畫線,將是未來數月 CLARITY Act 協商過程的關鍵。
目前,「市場」普遍視這場圍繞 CLARITY Act 的攻防為美國「虛擬資產監管路徑」的風向球。一旦法案成形,其對「開發者責任」、「穩定幣監管」與「執法權限」的定調,勢必成為後續監管框架與產業布局的核心參考,並為「數位資產」未來數年的監管方向埋下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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