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近期駁回針對去中心化交易協議「*詞*Uniswap」開發公司 *詞*Uniswap Labs 的集體訴訟。原告指控該協議放任所謂「*詞*詐騙代幣(Scam Token)」交易、導致投資人蒙受損失。不過法院在長期攻防後,以「*詞*駁回且不得再訴(with prejudice)」的方式結案,意味著同類型主張往後將難以再度提起訴訟。
根據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SDNY)提交的文件顯示,主審法官 *詞*Katherine Polk Failla 認為,原告未能充分主張被告對詐欺行為具有「實際知情」;同時,也無法證明 *詞*Uniswap Labs 與創辦人 *詞*Hayden Adams(海登·亞當斯)在法律上構成「*詞*協助(aid)」、「*詞*教唆(abet)」或「*詞*實質協助(substantially assist)」詐騙的要件。
原告最初於 2022 年 4 月向法院遞交訴狀,並在同年 9 月提交第一次修正訴狀,合計對 *詞*Uniswap、亞當斯以及其他被告提出 14 項請求。他們主張,在 *詞*Uniswap 協議上發行與交易的多種詐騙代幣,造成自身財務損失,而協議開發方應負連帶責任。
原告的核心論點是,在詐騙代幣發行者身分難以查明的情況下,*詞*Uniswap 等同於提供這些代幣的「*詞*交易市場」,並從中抽取手續費,因此不應免責。進一步而言,原告還指控 *詞*Uniswap 藉由設計智慧合約,讓協議原生代幣 *詞*UNI 的持有與架構得以運作,行為上已接近未註冊的「*詞*證券經紀自營商(broker-dealer)」,涉嫌非法參與代幣銷售。
不過,法院早在 2023 年 8 月,便以聯邦證券法下「*詞*請求原因(cause of action)」不成立為由,先行駁回第一版修正訴狀。Failla 法官當時就指出,原告企圖將詐騙造成的損失轉嫁給 *詞*Uniswap 的論理說服力不足。原告隨後提起上訴,但在 2025 年 2 月,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僅部分推翻原判,多數結論維持不變,同時給予原告最後一次修正訴狀的機會。
於是,原告在 2025 年 5 月提交第二次修正訴狀,將訴訟重心改為指控違反各州州法。此時,除 *詞*Uniswap Labs 與亞當斯外,其餘被告已全數退出訴訟程序。隨後在同年 7 月,被告依法院民事訴訟規則提出再次駁回聲請。
Failla 法官這次在裁定中指出,即使經過三次修正,原告仍未對 *詞*Uniswap 提出「*詞*具有合理似真性(plausible)」的具體主張。她更強調,即便假設原告已充分主張被告對詐騙行為「實際知情」,但在「被告是否對代幣發行者的詐騙行為提供實質協助」這一關鍵要件上,原告仍無法提出足夠事實支撐,因此請求仍然失敗。
本案焦點在於:當一個去中心化協議被惡意代幣用來交易、詐騙投資人時,協議開發公司與創辦人究竟應負擔多大法律責任。法院此次的明確裁決,再次確認僅憑「*詞*平台上出現詐騙代幣」這個事實,尚不足以自動推定平台開發與營運方承擔法律責任。
*評論*:對整體 *詞*DeFi 與 *詞*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生態而言,這起判決被不少業界人士視為具有指標意義。一方面,法院劃出某種「*詞*責任邊界」,讓協議開發方在面對惡意代幣問題時,得以避免被一概視為共犯;另一方面,也意味著監管與司法機關日後若要追責,更可能聚焦於「具體參與詐騙行為」與「主觀惡意」的證據,而非僅以技術架構或手續費分潤作為依據。
*詞*Uniswap 創辦人亞當斯對本次駁回結果表示,這是「*詞*良好且合乎常理(good, sensible outcome)」的判決。隨著環繞 *詞*Uniswap 的部分法律不確定性獲得緩解,市場普遍預期,未來關於 *詞*DEX 模式、*詞*協議開發方義務與責任範圍的政策與監管討論,將在這起判決的基礎上持續延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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