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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許可區塊鏈也能合規?研究稱許可制未必是必要條件

審查區塊鏈交易紀錄的合規資料 / TokenPost.ai (macro)

金融機構即使使用公開、免許可(permissionless)區塊鏈,也有可能符合美國的反洗錢(AML)、反資恐(CFT)及制裁法規,一份新研究提出這樣的看法,直接挑戰「金融機構必須採用許可制網路或預先核准驗證者名單」的傳統看法。

這份研究由蕾貝卡·雷蒂格(Rebecca Rettig)、奧米德·馬雷坎(Omid Malekan)與麥可·莫西爾(Michael Mosier)三人於2026年8月23日發表,內容是一份法律與政策分析。加密貨幣創投安德森霍羅維茲(Andreessen Horowitz,a16z)的加密部門帳號於9月10日轉發這份研究,不過在SSRN登記的作者名單中,並未列出a16z或Jito Labs為共同作者。

所謂免許可網路,是指任何人都能提交交易、並以驗證者或節點營運商身分參與的公開區塊鏈;許可制網路則相反,須由營運方事先核准參與者與驗證者身分。

研究團隊指出,金融機構不必透過控制整個網路或驗證者來達成合規,只要把合規機制建立在自己能夠直接掌控的環節即可。具體做法包括在應用層執行△客戶身分驗證△交易對手審查△錢包分析△鏈上交易監控△可疑交易通報△旅行規則(Travel Rule)資訊處理等程序。

這項論點的基礎,在於美國反洗錢法與制裁規範要求的是「與風險相稱的合理管控」,而非「消除一切風險」。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曾在2020年的一份執法聲明中表示,不會僅因金融機構的風險判斷與監管機關意見不同就採取執法行動,但這份聲明並未全面授權使用免許可區塊鏈。

研究也引用美國通貨監理署(OCC)2025年11月18日發布的第1186號解釋函作為背景。該函釋表明,國家銀行為執行被允許的業務,可以支付區塊鏈網路手續費,並為此持有預期所需的加密資產。

OCC同時強調,相關業務仍須以安全穩健的方式進行,並遵守適用法規。第1186號解釋函也提到,在權益證明(PoS)網路中,驗證者可能以類隨機方式被選出,銀行未必能指定特定驗證者或協商手續費金額。

不過,OCC的解釋函處理的是「支付網路手續費」與「持有相關加密資產」的權限,不能被擴大解讀為對所有公鏈活動的監理合規性背書,也不代表核准了金融機構的實際導入。

制裁合規義務仍是獨立存在的規範。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說明,虛擬資產交易與傳統金融一樣須遵守制裁義務,並建議業者依業務類型建立風險基礎的合規計畫,落實制裁名單審查與交易監控。

由此可見,研究提出的應用層管控方式,與OFAC的指引之間仍存在張力。公開網路自動處理交易的特性,並不會因此讓「與受制裁地址的交易紀錄」「個資曝露」「驗證者身分辨識」等問題自動消失。

研究以富蘭克林坦伯頓(Franklin Templeton)的代幣化貨幣市場基金作為金融機構運用公鏈的實例。該公司長期以公開區塊鏈處理美國註冊貨幣市場基金的交易與股權紀錄,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文件顯示,其主要使用恆星幣(Stellar Lumens,XLM)網路,並在特定條件下也會用到Solana(SOL)、以太幣(Ethereum,ETH)、Arbitrum與Base。

這個案例證明公鏈確實有實際運用空間,但管控方式仍會依產品架構與客群範圍不同而調整。金融機構仍須就客戶群體、產品類型、制裁曝險與紀錄保存及通報義務逐案檢視。

TokenPost此前針對免許可區塊鏈的分析也指出,在沒有中央營運方的環境中,如何確認交易對手身分、阻斷非法資金,一直是核心爭議。這次研究則對同一問題提出不同解方:把合規機制放在金融機構自己能掌控的環節,而不是放在網路層。

研究把公鏈比擬為網際網路或電信網路——金融機構使用網路時,並不會逐一審查每個路由器營運商或使用者。不過,這項比擬目前並未獲得美國法院或監管機關作出具拘束力的法律解釋加以認可。

整體而言,這份研究代表業界人士的一種法律與政策觀點:免許可網路未必會被監理規則自動排除在外。至於金融機構最終是否真的導入,仍取決於各司法管轄區與個別產品的監理審查,以及制裁管控機制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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