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perliquid(HYPE)在維持無需許可的鏈上市場架構之餘,正研議一套符合美國監管框架的許可式接入模式。協議本身維持中立基礎設施角色,客戶身份驗證(KYC)與市場監控義務則交由受監管機構承擔。
Phantom與Hyperliquid政策中心於7月向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提交的意見書中指出,單純公開鏈上協議軟體的行為,不應觸發交易所或清算機構的註冊義務。兩機構呼籲監管單位修訂規則,讓非託管錢包與已註冊的衍生性商品機構都能運用鏈上基礎設施。
爭議核心在於,美國衍生性商品監管制度原本是依傳統金融市場結構設計。在既有架構下,交易所負責撮合訂單,清算機構處理保證金與結算,中介機構則管理客戶端接觸點。Hyperliquid則把相當一部分功能,交由HyperCore上的程式碼與驗證者體系處理。
Hyperliquid官方文件將HIP-3描述為「建構者部署型永續合約」架構。部署者負責定義市場、設定預言機、擬定合約條件、設定槓桿上限並營運市場。以主網為準,部署者須質押50萬枚HYPE,每個永續合約去中心化交易所(DEX)都擁有各自獨立的保證金、訂單簿與部署者設定。
這套架構與傳統中心化交易所不同之處,在於市場開設權限不會集中在協議外部的特定公司手中。但與美國監管接軌時,客戶身分辨識、市場監控、客戶資產隔離、清算穩定性等義務該由誰承擔,便成為爭論焦點。任何人都能用錢包連上的鏈上市場,與現行以註冊主體為核心的規範存在落差。
Hyperliquid政策中心與Phantom的提案,主張依角色分工化解這項衝突。開發者公開程式碼,非託管錢包提供使用者自行簽署的連接工具;已註冊機構則承擔客戶身份驗證、訂單路由、市場監控與緊急應變等監管責任。
換句話說,這項主張認為不該直接把協議視為受監管交易所,而應將其定位為已註冊機構可運用的技術基礎。美國已註冊業者可採用Hyperliquid的基礎設施,但使用者端接觸與法遵責任仍由註冊主體承擔。
HIP-3正是串連這項討論的技術裝置,因為在允許無需許可市場部署的同時,也能讓特定部署者設置獨立訂單簿與接入條件。本報先前報導,Hyperliquid已推出加入選擇性白名單功能的HIP-3*。
PANews轉載的一篇分析文章也指出,許可版HIP-3部署者若僅接受白名單使用者,便可能成為美國境內的合規接入路徑。若真如此,將由已註冊機構或部署者負責市場開設、客戶身份驗證與合規使用者篩選,HyperCore則扮演基礎設施角色。
不過,這套模式並不等於美國投資人服務即將上路。Phantom雖在CFTC意見書中主張應區分非託管錢包與註冊機構的角色,但這終究只是規則制定的建議,CFTC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如何回應,目前尚未定案。
美國市場結構相關法規,通常由指定合約市場、衍生性商品清算機構、期貨經紀商等已註冊主體,各自承擔對應義務來運作。鏈上協議則把訂單撮合、保證金計算、結算與存取權限,分散在程式碼與參與者之間,難以直接套用既有框架。因此監管討論的重點,與其說是要不要禁止這項技術,不如說是該如何指定責任主體。
Hyperliquid的作法並非關閉既有無需許可市場,而是傾向另闢一條許可式部署路徑。原文分析認為,既有原生市場可維持無需許可架構,需要因應監管的市場則可另設獨立訂單簿與白名單,但這僅是分析文章的解讀,並非監管機關的定案判斷。
對台灣投資人而言,這場討論的意義不只是海外衍生性商品平台的單一議題。若HIP-3持續擴大,不只代幣,連結股票、原物料、指數型資產的鏈上永續合約設計也可能隨之增加。本報先前報導,以HIP-3為基礎的股票型永續合約,並非直接持有實際股票或美國存託憑證(ADR),而是結算價格變動部位的設計。
在台灣市場,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代幣化證券與海外平台接入問題,分屬不同監管領域。Hyperliquid案例正好是一塊試金石,展示鏈上基礎設施如何拆分交易所、清算、中介等功能。若許可式接入模式在美國進入建制化階段,也可能成為其他司法管轄區監管討論的參考案例。
目前已確認的進展,是Phantom與Hyperliquid政策中心已向CFTC提交規則修訂意見。至於實際服務能否上路,仍須等待註冊主體、客戶身份驗證方式與市場監控權限,在文件與規則中進一步具體化後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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