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未清算店頭衍生性商品保證金交換制度的適用範圍今年9月起擴大,期初保證金適用對象增至143家,變動保證金適用對象增至165家。
韓國金融監督院(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 FSS)20日表示,將「未清算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保證金交換制度指引」延長1年。該制度規定,未在中央清算所(CCP)完成清算的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中,交易雙方須事先交換保證金,即擔保品。
期初保證金適用對象由現行138家增至143家,增加5家,其中金融集團旗下金融公司為118家。
新增適用對象包括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元大證券(유안타증권)、現代海上火災保險(Hyundai Marine & Fire Insurance)、現代投資資產管理(Hyundai Investment Asset Management)、SBI儲蓄銀行(SBI Savings Bank)、東洋生命保險(Tongyang Life Insurance)、ABL生命保險(ABL Life Insurance)等7家。既有適用對象中,Carrot產物保險(캐롯손해보험)等2家則被排除。
變動保證金適用對象由163家增至165家,增加2家,其中金融集團旗下金融公司為130家。
中國光大銀行(China Everbright Bank)、瑞士亞洲私人有限公司韓國分行(Swiss-Asia Pte Ltd Korea Branch)等4家新納入,Carrot產物保險等2家則被剔除。適用對象增加,被解讀為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規模超過基準金額的金融公司增多所致。
保證金分為期初保證金與變動保證金。期初保證金是交易對手為因應未來違約風險,在交易開始時交換的擔保品。
變動保證金則是為管理衍生性商品價值每日變動所產生的風險敞口而交換。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不經交易所、由雙方自行議定條件,因此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格外重要。
是否適用,依每年3月、4月、5月底未清算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名目餘額平均值判斷。名目餘額達基準金額以上的金融公司,自當年9月1日起適用該制度1年。
隸屬金融集團的金融公司,須將同集團內各金融公司持有的未清算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名目餘額合併計算,以判斷是否適用,用意在於不僅看個別公司的交易規模,也一併考量集團層面的風險暴露。
一般公司、中央銀行、公共機構、國際組織等不在適用範圍內。資產管理公司雖列入指引適用對象,但集合投資工具、銀行等信託帳戶及專業信用卡公司則不適用該指引。
未清算店頭衍生性商品保證金制度源於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國際間為降低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風險而展開的討論,其目的在於對未在中央清算所清算的交易課徵保證金,藉此降低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與系統性風險。
金融監督院一名相關人士表示:「考量到各種對外因素可能加劇全球金融市場波動性,將持續監控未清算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保證金交換的履行情況。」該人士並表示:「將收集金融公司在遵循保證金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積極協助金融公司落實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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