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黃金交易獲利的課稅方式,可能和一般股票獲利不太一樣。重點在於:持有超過一年的黃金,以及部分實體黃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長期獲利,最高可能適用「28%稅率」。
美國國稅局(IRS)在《Publication 550》中,把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歸類為「收藏品」。持有超過一年的金條、金幣等資產所產生的獲利,會被視為收藏品的長期資本利得,落入最高28%稅率的適用範圍。
不過,28%並不是固定稅率。如果納稅人原本適用的一般所得稅率低於28%,就會按較低稅率課稅。換句話說,「黃金獲利一律課稅28%」的說法,其實是把制度簡化後的講法,並不完全準確。
持有期間同樣是決定稅率的關鍵。根據IRS資料,持有一年以下產生的短期交易獲利,適用一般所得稅率級距。即使同樣是投資黃金,依持有是否超過一年、透過哪種帳戶持有、產品結構為何,稅務計算方式都可能不同。
黃金ETF也未必能置身事外。安碩黃金信託(iShares Gold Trust,IAU)在2026年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遞交的文件中,將這檔商品在美國聯邦所得稅上定義為「贈與人信託」(grantor trust)。在這種架構下,持有人可能被視為按持股比例,直接持有信託內的黃金。
同一份文件也提到,個人投資人持有超過一年的持股若產生獲利,可能被歸類為黃金收藏品獲利,適用最高28%稅率。這也是為什麼很難把「持有實體黃金的ETF」和「一般股票型ETF」直接畫上等號、套用相同課稅方式的原因。
贈與人信託是一種把持有人視為稅務上實質所有人的架構,而不是把信託本身當成課稅主體。投資人即使沒有直接買進黃金,只是持有ETF份額,仍可能被視為擁有信託內黃金的對應權益。也因此,同樣掛著「ETF」名稱的商品,未必適用相同稅率制度。
投資金礦股的ETF,和持有實體黃金的ETF,兩者的基礎資產本來就不同。前者投資的是礦業公司股票,後者則可能是由信託或基金直接持有黃金。實際的稅務分類,仍須以商品說明書與公開揭露文件為準。
對台灣投資人來說,這也不只是一則美國稅法新聞。透過海外券商帳戶投資美國掛牌黃金ETF的投資人,很容易把這類商品當成一般股票型ETF看待。但實際上,商品屬於實體黃金持有型、金礦股投資型,還是信託架構,稅務處理方式都可能不同。
近期金價走勢,也是投資人關注度升高的背景之一。本站先前曾報導全球黃金相關ETF資金流入的趨勢,當時黃金ETF需求與各國央行購金,被視為反映市場對安全資產偏好的訊號。
取得成本的證明文件,同樣是變數之一。IRS《Topic 703》說明,資產的「基準成本」(basis),也就是計算稅額的依據,通常是取得價格加上購買相關費用。課稅計算的起點,是賣出價格扣除基準成本後的獲利,而不是賣出金額全額。
繼承與贈與,也會讓基準成本的計算方式不同。《Publication 551》指出,繼承資產的基準成本,原則上以被繼承人身故當下的公允市價認定;贈與資產則原則上延續贈與人原本的基準成本。換句話說,自行買進、受贈、繼承而來的黃金,即使是同一種資產,稅務計算的起點也可能不同。
「淨投資所得稅」也要另外考慮。IRS指出,如果個人的「修正後調整總所得」(MAGI)超過門檻,可能還要額外負擔3.8%的淨投資所得稅。門檻為:夫妻合併申報25萬美元(約3億5375萬韓元)、單身或戶長申報20萬美元(約2億8300萬韓元)、夫妻分開申報12萬5000美元(約1億7688萬韓元)。
申報義務方面也有整理。IRS針對2026年度《Form 1099-B》的指引提到,貴金屬出售交易中,若不符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核准規格、或未達最低數量門檻,可能可以免除申報。不過,同一位客戶在24小時內的多筆交易會合併計算。
全國硬幣與貴金屬協會(National Coin & Bullion Association)表示,此次調整減少了貴金屬經銷商與投資人的困惑。貴金屬銷售的申報標準,雖然和是否課稅是兩回事,卻是決定交易資訊如何被回報的實務依據。
整體來看,這次的爭議重點不在金價走勢,而在稅務分類本身。美國稅法對黃金獲利的認定,同時牽涉持有期間、商品結構、取得成本證明與所得門檻等多項因素。可以確定的是,很難一概而論地說黃金ETF和一般股票型ETF適用相同的課稅方式。
參考資料:IRS《Publication 550》、IRS《Schedule D》填寫指南、IRS《Topic 703》、IRS《Publication 551》、IRS淨投資所得稅相關說明、SEC安碩黃金信託2026年10-K文件、全國硬幣與貴金屬協會(National Coin & Bullio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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