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資產課稅上路前,應先釐清不同交易型態的所得分類、取得成本確認程序與虧損結轉扣抵標準。
漢陽大學教授 강형구 30日在國會議員會館第2會議室舉行的「2027年虛擬資產課稅延後,何時實施?」政策研討會上表示,應先制定基本法,確認相關制度與課稅系統能正常運作後,再重新設定課稅時點。Block Media(블록미디어)報導了這項發言。
강형구指出,同一種數位資產在保管、借出、參與驗證,或取得股權與收益權等情況下,經濟性質可能不同。應先區分資產的法律性質,才能訂出課稅標準。
他表示:「應先在基本法中釐清資產與服務的法律分類,再銜接稅法上的所得分類、所得實現時點與取得成本承接。」若未區分權利與控制權移轉的時點,就難以一致判定轉讓時點及所得分類。
강형구也表示,質押、空投、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不同交易方式都需要相應的判定標準。課稅時應區分取得獎勵、交換資產與取得新權利等情況,再判斷所得性質及其發生時點。
他將國內外交易的課稅公平性列為另一項課題,並主張依經濟功能檢視國內外現貨、衍生性商品及去中心化交易。若國內現貨交易與海外期貨交易適用不同標準,稅負可能因交易地點與商品類型而異。
取得成本的確認程序也是爭點。資產從國內交易所轉入個人錢包或海外交易所後,可能難以確認最初取得價格與實際損益。
강형구表示:「經過個人錢包或海外平台的資產,入帳價格可能與實際取得成本不同。」他建議優先採認實際取得成本,並讓成本基礎在資產移轉過程中延續。
他也主張,基本法應納入交易紀錄的建立、保存、移轉與更正義務,並與稅法銜接。交易所與個人錢包之間移轉資產時,應設置取得成本的舉證程序;交易所間移轉,以及繼承、贈與過程,也應避免成本資料遺漏。
강형구表示,制度還應明定交易所提交稅務資料的義務,以及向使用者提供正確交易紀錄的責任,兼顧取得課稅所需資料與納稅人查閱交易明細的需求。
關於虧損處理,他建議對有證明文件的已實現虧損,至少適用5年結轉扣抵。做法是依實際取得成本確認虧損,再從往後年度的收益中扣除。
강형구指出,現行制度可以合併計算同年度的收益與虧損,但不能將虧損結轉至下一年度扣抵。他認為,數位資產年度收益波動較大,因此需要結轉扣抵制度。
강형구表示,他反對只延後課稅日期。若要延後課稅,主管機關、已完成事項及驗證時程都應向國會報告,未完成事項也應公開說明。
主辦當天活動的共同民主黨議員 민병덕也指出,若在海外交易資料不足的情況下課稅,稅負可能集中在使用國內交易所的用戶身上。민병덕此前曾提議,待數位資產基本法通過後再實施課稅。
依現行時程,虛擬資產轉讓與出租所得的課稅,適用於2027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所得;首次申報預計於2028年5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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