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若要將個人無擔保逾期債權認列為呆帳,原則上須等消滅時效完成。附條件呆帳認列制度已於12日上路,適用額度為銀行與保險業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以及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儲蓄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債權。
金融委員會表示,金融機構申請認列個人逾期債權為呆帳時,須依申請書所載的預定消滅時效完成日,承諾屆期完成時效或放棄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時,必須同意這項條件。
過去,金融機構可將回收可能性低的逾期債權列為估計損失並申請認列呆帳,之後仍能透過支付命令等方式反覆延長消滅時效。即使時效尚未完成,已認列呆帳的債權也可依《法人稅法》列為損失。修正後,逾期債權管理原則改為「原則上完成消滅時效,例外情況才延長」。
若發現債務人隱匿財產,或因破產、重整程序等法律因素而有延長時效的必要,則可適用例外。債務人依信用復原委員會或金融機構自行提出的債務調整方案履行還款計畫,也列為例外情況。
出售附條件認列呆帳的債權時,契約須載明預定消滅時效完成日及完成時效的義務。原債權金融機構還須確認買方是否履行義務並提出報告。這項制度將適用於金融機構2026年第四季提出的呆帳沖銷申請。
各金融業別的消滅時效管理最佳實務準則修正案也於同日生效。時效延長滿3年後,金融機構須重新審查債務人的還款能力;若判定債務人無力償還,則可在時效完成前放棄債權。
金融委員會計畫於2026年上半年,透過銀行、儲蓄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及信用合作社業別公會,公布各業別金融機構管理逾期債權的成果。公布項目包括債權放棄(如消滅時效完成)、債務調整及債權出售情形,之後預計每半年公布一次。相關政策也將同步推動長期逾期債權清理與債務人協助。本刊曾報導,當局正推動沖銷逾20年逾期債權及小型企業債務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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