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新技術金融業的第三方連帶責任限制,創投企業、投資人與專家提出了不同解方。
金融委員會17日表示,16日在金融委員會議室舉行由金融產業局長김진홍主持的座談會,討論投資契約要求創業家等個人承擔事業失敗責任的慣例。金融委員會同時檢視如何兼顧促進投資、防止道德風險與保護創業生態系。
創投業界主張,應區分正常的事業失敗與違法、不當行為。벤처기업협회部門長한인배(Han In-bae)表示:「應明確區分正常事業失敗與違法、不當行為,不論投資機構類型為何,對相同的創投投資都應適用相同責任原則。」這項主張聚焦於避免將一般經營失敗一律轉嫁給創業家。
코리아스타트업포럼代表최지영(Choi Ji-young)表示,投資人若要求連帶責任,議價能力較弱的被投資企業很難拒絕,因此應全面限制對個人課予責任,但法人仍可考慮設置例外。
콜즈다이나믹스代表강종수(Kang Jong-su)表示,即使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可考慮以違約罰等其他安全裝置取代對個人課予全面責任。아이이에스지代表김종웅(Kim Jong-woong)與에버트레져代表조영린(Jo Young-rin)也認為,應限制可能抑制全球投資與再投資的迂迴式責任轉嫁。
投資人一方則強調,新技術事業金融業不只投資早期創投,也投資籌資困難的中小企業與中堅企業。한국성장금융室長김봉섭(Kim Bong-seop)表示,政策資金可以適用禁止原則,但連民間資金也全面禁止可能過於嚴格。
아주아이비투자本部長허병두(Heo Byeong-du)表示,由於業務涉及管理他人資金,有必要設置防止資金事故的管理機制。하나벤처스길준일(Gil Jun-il)表示,應承認個別契約的自主性,同時推動退出市場活化。한국벤처캐피탈협회會長김학균(Kim Hak-gyun)則表示,對個別案例進行概括並據此一律修法,應保持審慎。
專家建議,應在一律禁止與市場自主之間制定細部標準。서울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教授정순섭(Jeong Sun-seop)表示,應先掌握實際契約慣例,再運用下位規定等方式彈性監管。資本市場研究院資深研究員박용린(Park Yong-rin)表示,若新技術事業金融業者與創投公司執行相同功能,適用相同監管較為理想,但仍須考慮兩個業別的性質差異。
中小企業與新創企業部7月表示,在創投公司與創投組合的投資契約中,禁止對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代表等第三方課予連帶責任。該部並說明,禁止範圍不只包括直接責任條款,也涵蓋透過其他契約條款迂迴課予責任的做法。
不過,這項規定是否同樣適用於新技術事業金融業,仍須另行立法與整備相關規定。金融委員會尚未確定《專業金融業法》修正案在國會的處理時程,也未確定最終制度方向。
金融產業局長김진홍表示,金融委員會將進一步檢視實際契約慣例與市場意見,並推動示範準則、法令改善及自主管理契約文化等多項方案。後續制度如何在投資活化與創業家責任之間取得平衡,仍值得關注。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