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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虛擬資產免徵營業稅 NFT交易仍須課稅

稅務文件旁的硬體錢包與數位卡片 / TokenPost.ai

台灣將虛擬資產與穩定幣本身的交易排除在營業稅課稅範圍之外,但虛擬資產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以及非同質化代幣(NFT)的買賣、交換,仍須課徵營業稅。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台灣財政部於3日發布解釋令,指出業者依《虛擬資產服務法》規定出售或移轉虛擬資產、穩定幣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中央社並指出,這項解釋為納稅義務人與稅捐機關往後適用法規時,提供了明確依循標準。

財政部說明,比特幣(BTC)、以太幣(ETH)等虛擬資產屬於具有支付或投資用途的資產。穩定幣同樣被列為《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虛擬資產的一種,性質上屬於多用途支付工具。

這次解釋的核心,在於區分「消費性課稅」與「金融性移轉」。財政部認為,作為支付工具,或用於儲蓄、保值目的的投資工具,並不具備消費性質,因此其移轉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台灣的營業稅性質上類似對財貨、勞務課徵的加值型稅制。虛擬資產本身的買賣,究竟該視為財貨消費,還是視為具支付、金融性質的資產移轉,長期以來都是課稅認定上的爭議焦點。

這次解釋等於明確了一項原則:虛擬資產本身的買賣、移轉不課徵營業稅,但交易過程中另外提供的服務,仍須課稅。換句話說,財政部把「資產移轉」與「勞務提供」分開認定。

免稅範圍僅限於虛擬資產與穩定幣本身的買賣、移轉。若虛擬資產服務業者替他人提供兌換等相關服務,並收取服務費或手續費,這部分將被視為勞務報酬,須課徵營業稅。

NFT並未被納入這次的免稅範圍。財政部認為,NFT不屬於《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義的虛擬資產,而是代表特定藝術品、收藏品、不動產等、具不可替代性質的數位資產或商品。

因此,業者若出售NFT,或以NFT交換商品、服務,都必須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即使同屬區塊鏈技術的資產,法律性質與交易目的不同,稅務處理方式也會跟著不同。

財政部並列舉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韓國、印尼等國作為比較對象,指出在採用類似加值型稅制的國家或地區,虛擬資產交易同樣被視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並未課徵營業稅。

值得一提的是,韓國近期也重新確認一項課稅方案,擬對超過250萬韓元的虛擬資產年度收益課徵22%稅率,不過這屬於交易獲利的所得稅討論,與台灣這次的營業稅解釋在性質上並不相同。

財政部也對過去未申報應稅交易的業者訂出處理原則。即使先前有申報遺漏,只要在遭人檢舉或稅捐機關展開調查前,業者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繳納漏報稅額,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隨著這次解釋出爐,台灣虛擬資產課稅將依「虛擬資產與穩定幣本身移轉」「交易所服務手續費」「NFT交易」三種情形,分別適用不同課稅標準。業者未來須視交易屬於資產移轉、服務提供,還是NFT買賣、交換,分別判斷各自的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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