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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里蘭數位廣告稅遭判違憲,蘋果、谷歌可望獲退稅

法院辦公桌上的稅務判決書與計算機 / TokenPost.ai

美國馬里蘭州稅務法院裁定,該州向蘋果(AAPL)、谷歌(Google)、Peacock TV等企業徵收的數位廣告稅違法無效,並下令退還已徵收的稅款。這是美國首個針對數位廣告開徵的州級稅制,如今在法院對核心架構的審查中未能過關。

根據美聯社(AP)報導,馬里蘭州稅務法院認定,該稅制違反聯邦《網路稅收自由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憲法第一修正案、州際商務條款及正當法律程序條款,判決於當地時間14日公布。

2021年,馬里蘭州議會通過這項稅制,州政府原本評估每年可透過數位廣告稅徵得約2億5000萬美元,用於挹注K-12教育財源。

課稅對象為馬里蘭州境內產生的數位廣告收入。根據馬里蘭州財政官(Comptroller)2025年7月11日發布的技術公報,年度全球總營收達1億美元以上的企業即屬課稅對象。

稅率依全球營收規模分為2.5%、5%、7.5%、10%四個級距,全球年營收若超過150億美元,將適用最高10%稅率。這項稅制針對以程序化方式投放的數位廣告服務課稅,廣播業者與新聞媒體業者則不在課稅範圍內。

爭議核心在於,這項稅制單獨針對數位廣告課稅。法院認為,數位廣告與平面廣告、戶外廣告之間並無實質差異,若類似服務未受到相同方式課稅,卻只對具電子商務性質的廣告課稅,便違反《網路稅收自由法》,該法本意是限制對透過網路進行的電子商務課以歧視性稅負。

州際商務條款也是爭議焦點之一。法院指出,規範州際商務的權限屬於國會,而馬里蘭州法律以企業全球營收、而非州內廣告收入作為課稅基準,這一點被認為有問題。

大型科技企業一直主張,這項稅制的設計是針對特定大型科技公司。由於課稅基準與全球營收規模掛鉤,而非僅限馬里蘭州境內營收,大型平台企業的稅負因此被放大。評論:課稅門檻若與企業全球規模綁在一起,實際上等於變相鎖定少數巨頭,這也是外界質疑其正當性的核心原因。

此前,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已於2025年判定,數位廣告稅中禁止轉嫁稅負的條款侵犯言論自由。該條款原本禁止企業以額外費用或項目名義,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不過,當時的判決僅針對企業向消費者告知稅負的方式,並未觸及稅制本身的合法性。稅制本身是否合法,持續在馬里蘭州稅務法院審理,直到這次判決出爐。

判決公布後,州議會領袖隨即表態反對。馬里蘭州參議院議長比爾·佛格森(Bill Ferguson)與州眾議院議長喬瑟琳·佩尼亞-梅爾尼克(Joseline Peña-Melnyk)在X平台發布聲明,表示對判決結果「礼貌地不同意」(respectfully disagree)。評論:兩人措辭相對克制,但已釋出州政府可能尋求上訴的訊號。

兩人表示,將與州檢察長及財政官共同推進後續法律程序。若州政府選擇上訴或啟動其他程序,實際退稅的執行時間可能進一步延後。

退稅程序本身也是另一項變數。馬里蘭州議會已於2025年通過法案,為2025年數位廣告稅課稅額建立異議申訴與錯誤更正程序。該程序適用於2025年12月31日之後核發的課稅額,並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這起案件並未直接涉及比特幣(BTC)、以太幣(ETH)等加密資產的課稅議題。不過,由於案件處理的是線上廣告與平台營收課稅的法律界線,這項判例也為數位業者整體的稅務風險留下了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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