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公布解釋性指引,將比特幣(BTC)、以太幣(ETH)、Solana(SOL)、瑞波幣(XRP)等列為「數位商品」範例,同步整理加密資產的分類基準。SEC同時劃出界線:穩定幣是否構成證券,要看是否具備支付功能、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而定。
SEC於2026年3月17日發布《聯邦證券法適用於特定加密資產與交易》解釋指引,把加密資產分成「數位商品」「數位收藏品」「數位工具」「穩定幣」「數位證券」五類。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同一天表示,將依SEC的解釋內容執行商品交易法。
SEC於2026年4月22日公布的教育資料中,把比特幣、以太幣、Solana、瑞波幣、艾達幣(ADA)、狗狗幣(DOGE)、Chainlink(LINK)、雪崩協議(AVAX)、Polkadot(DOT)、萊特幣(LTC)、比特幣現金(BCH)、Hedera(HBAR)、恆星幣(XLM)、柴犬幣(SHIB)、Aptos(APT)、Tezos(XTZ)列為「數位商品」範例。SEC將數位商品定義為:使用或參與相關加密系統時所需的資產。
這次解釋的核心,在於把「代幣本身」和「銷售方式」分開看待。刊登在聯邦公報上的解釋指引寫明,即使代幣本身不具證券性質,其銷售仍可能構成「投資合約」。也就是說,只要發行方或專案團隊做出承諾、投資人期待獲利、且獲利仰賴他人努力,證券法仍有適用空間。
穩定幣的分類也一併釐清。SEC表示,「支付型穩定幣」如果連動美元等基準資產、用於支付或清算,且符合《GENIUS法案》要件,一般不會被認定為證券。但其他類型的穩定幣,則可能因結構與持有人權利不同而被判定為證券。
「數位證券」被歸類為較接近代幣化傳統證券的資產;「數位收藏品」與「數位工具」則分別以收藏、使用為主要目的。換句話說,即使同樣建立在區塊鏈上,資產仍會因經濟權利與發行、銷售結構不同,得到不同的法律認定。
在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主導SEC期間,監管機關多半透過執法行動來爭辯加密資產是否具證券性質。這份新文件顯示SEC正從「以執法為主」轉向「先劃分資產類別與交易結構」的路線,這也與國會立法進度延宕的背景互相呼應。
SEC主席保羅·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在2026年3月17日的演說中表示,這份解釋「不是終點,而是起點」。他也提到,要建立可長期維持的監管架構,仍需要國會立法配合。這番發言顯示,單靠行政解釋難以長期固定市場結構規則。
CFTC同步跟進SEC的方向,說明部分不具證券性質的加密資產,可能落入商品交易法對「商品」的定義範圍。不過,SEC認定某資產不是證券,與CFTC是否自動取得所有非證券資產的管轄權,仍是兩個各自獨立的問題。
業界反應則呈現「歡迎明確化」與「要求補強」並存的局面。瑞波實驗室(Ripple Labs Inc.)於2026年5月7日向SEC提交的意見書中,將這次解釋評為值得歡迎的轉折點,但同時要求進一步釐清共同事業認定、用語明確性,以及在次級市場的適用標準。
數位商會(The Digital Chamber)在2026年4月27日提交的意見書中,將這份指引視為重要進展,但也擔憂若缺乏後續細部指引,實務適用恐怕會出現不一致。整體而言,業界認為方向雖然更清楚,但實際執行標準仍需更細緻。
Wave Digital Assets於2026年4月28日提交意見書,歡迎數位資產被重新歸類為商品,但同時建議針對顧問服務、DeFi、質押與資產保管等實務場景,訂出更具體的細則。Chiliz則在2026年3月18日的官方公告中說明,其粉絲代幣被歸類為「數位收藏品」與「數位工具」。
這份指引也為其他市場提供參考座標:交易所與專案方在評估上架、資產保管、穩定幣支付架構時,又多了一項可參照的海外監管案例。特別值得留意的是,即使代幣本身被認定不具證券性質,其銷售方式仍可能被視為投資合約,這對海外業者而言,同樣可能形成實務上的合規壓力。
不過需要強調的是,這份文件屬於解釋性指引,並非法律修正案。SEC公開意見徵集頁面顯示,意見收件截止至2026年8月14日。後續國會立法與更多細部指引的討論,預期將持續進行。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