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證券(Samsung Securities)因2018年「幽靈股票」股利誤發事件,須向韓國國民年金公團(National Pension Service)賠償18億6000萬韓元。
韓國大法院第2庭12日對國民年金控告三星證券求償訴訟的原審判決予以維持,最終確定原告部分勝訴。國民年金求償299億韓元中,僅18億6000萬韓元的賠償責任獲得認定。
事件起於2018年4月6日三星證券員工的輸入失誤。三星證券原本應對員工持股會每股發放1000韓元現金股利,卻誤發成每股1000股股票。
誤入員工帳戶的股票達28億1295萬股,以當時股價計算規模高達112兆韓元,遠超公司章程規定的股票發行上限數十倍,因此被稱為「幽靈股票」。
部分收到誤發股票的員工隨即在市場拋售,導致市場一片混亂。實際賣出數量為501萬股,三星證券股價盤中一度重挫11.7%。
國民年金在此過程中因股價下跌蒙受損失,向三星證券求償299億韓元。爭議焦點在於股利誤發及事故因應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公司應負責的範圍究竟多大。
一審認定,三星證券未建立防止股利誤發、超額支付的業務流程與內部處理標準。事故發生後,公司在資訊傳達與禁止賣出的通知上也未能即時到位。
法院指出,員工帳戶賣出委託遭延遲阻擋,才演變成大量拋售,這也成為公司須負賠償責任的依據之一。法院不僅檢視內部控管,也一併審視事故發生後的應對過程。
不過一審並未要求三星證券承擔全部損失。法院認為,股利承辦員工的非故意疏失與賣股員工的個人不當行為同時發生作用,因此將公司責任限定為50%。
損害金額以「若無此事故理應形成的正常股價」與「國民年金實際賣出價格」之間的差額為基礎計算。以此方式算出的損害金額為38億6000萬韓元,其50%再扣除國民年金因股價下跌後逢低買進所獲得的利益,最終賠償金額訂為18億6000萬韓元。
國民年金與三星證券雙方均提出上訴,但二審仍維持原賠償金額。不過二審並未採納國民年金主張「三星證券作為股利業務承辦員工等的雇主,也應依民法負擔僱用人責任」的說法。
大法院則做出不同判斷,認為股利業務承辦員工的業務過失與國民年金的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可能性極高,因此也認定三星證券依民法應負僱用人責任。
不過大法院同時判斷,即使額外認定僱用人責任,二審所訂定的賠償範圍結果上仍屬妥當。據此,大法院駁回上訴,最終確定18億6000萬韓元的賠償金額。
這起始於2018年股利誤發事故的國民年金與三星證券損害賠償糾紛,至此正式落幕。三星證券依確定判決,須向國民年金支付18億6000萬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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