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虛擬資產鑑定金額超過258萬元人民幣。此案也引發對鑑定程序及價格資料證據來源的法律爭議。
德恒律師事務所(DeHeng)合夥律師劉洋(Liu Yang)在文章中表示:「這類做法缺乏法律依據,並且明顯與現行監管政策相衝突。」他質疑的重點是價格評估方法和證據來源,而非虛擬資產本身是否具有財產性。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0月26日在官方微信帳號介紹此案。案件涉及一名於2024年遭起訴、被控職務侵占的人士。
法院認為,虛擬資產能為持有人帶來實際經濟利益,屬於刑法上的財產,也可能成為財產犯罪的對象。劉洋則表示,近期實務界已普遍認可虛擬資產具有財產性,最高人民法院收錄的案例也支持這一看法。
法院以幣種的相對穩定性,以及依案發時法定貨幣匯率作為基準的鑑定結果,作為判斷犯罪金額的參考,並綜合鑑定金額與虛擬資產數量,認定職務侵占金額達到「數額巨大」標準。
法院說明提及超過40萬枚虛擬資產,鑑定金額超過258萬元人民幣。劉洋據此提出涉案資產可能是穩定幣,但法院說明並未指明幣種。
劉洋表示,他尚未看到判決書,因此無從得知鑑定機構、委託機關及具體計算方式。他提出的爭點在於,將特定價格採作刑事案件犯罪金額時,應遵循哪些程序、需要哪些資料,而非虛擬資產能否被視為財產。
劉洋提到,他今年初曾與上海一名檢察實務專家討論涉案虛擬資產的價格計算問題。該專家認為,穩定幣的價值可按人民幣與美元匯率計算;香港已有獲准營運的交易所,也可參考交易所報價。
劉洋反駁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核發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業許可,適用範圍是香港境內營運。他主張,直接以香港交易所價格作為中國大陸刑事案件的判斷基準,可能與中國境內對價格估值服務的監管規定相衝突。
中國人民銀行等8個機構於2月6日發布的第42號通知,未賦予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通知將中國境內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兌換、虛擬資產彼此兌換、交易資訊仲介及價格估值服務列為非法金融活動,也禁止境外主體向中國境內對象非法提供相關服務。
劉洋認為,依照該通知禁止價格估值服務的規定,將香港交易所報價採作刑事案件基準價格存在法律問題。依他的解讀,法院若採用境外交易所價格,可能等同於實際承認該平台具有定價權。
他也主張,由電子資料司法鑑定機構鑑定虛擬資產交易價格,可能超出其法定業務範圍。他的理由是,交易行情與匯率屬於金融市場資料,查詢、統計與價值評估並非電子資料鑑定業務。
劉洋認為,既然虛擬資產相關業務被列為非法金融活動,以二級市場價格計算犯罪金額便與監管政策不符。他主張,既然虛擬資產交易不受法律承認,刑事案件也就沒有可用來評估其財產價值的「合法市場價格」。
若採用境外交易所行情,資料來源與合法性也會成為爭點。劉洋表示,若中國大陸將境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視為非法交易場所,依據其報價形成的鑑定意見也應接受證據合法性審查。
他也質疑,查詢虛擬資產價格是否屬於訴訟法上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他主張,查核公開價格資訊更接近一般資料蒐集;若委託鑑定機構處理,可能導致偵查機關或法院把價格判斷責任交由外部機構承擔。
劉洋表示,PlusToken事件等涉及多人、與財產犯罪相關的案件中,曾出現虛擬資產價格鑑定或認證。他也提到近期接觸的案件涉及中國境內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價格鑑定,以及境外交易所交易紀錄的證據效力問題,並主張應分開檢視虛擬資產的財產性與價格計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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