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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安可能列入《CLARITY法案》適用對象?盧米斯提出解讀

辛西亞·魯米斯議員坐在聽證會現場 / TokenPost.Ai

美國參議員辛西亞·魯米斯(Cynthia Lummis)表示,幣安(Binance)可能屬於《CLARITY法案》(CLARITY Act)所稱的「適用對象」(covered person)。她談的是法案中暫緩特定數位資產交易的條文,並不代表已確定對幣安採取措施。

Crypto Briefing於台灣時間31日凌晨5時16分報導盧米斯的說法。報導以幣安屬於數位資產服務提供者,作為該條文可能適用的理由。

盧米斯辦公室於9月14日公布供參議院審議的定稿。文案第10305條規範「暫緩特定數位資產交易」。

條文所稱的「適用對象」包括獲准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向美國貨幣監理署(OCC)註冊的外國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以及數位資產服務提供者。法案並未點名幣安。

因此,盧米斯的說法,是將法案界定的業者類別套用至幣安的解讀。該條文並未為所有交易所設定相同的單一監管身分。

合格書面請求須由州或聯邦執法機關具權限的官員提出,並列明目標錢包、地址、帳戶或交易、要求業者採取的措施,以及機關聯絡資訊。

請求範圍限於有合理理由懷疑與非法活動相關的特定錢包、地址、帳戶或交易。要求採取的措施可包括延後交易執行、資產兌換或提領。

「暫緩」是指業者在一段期間內延後交易執行、資產兌換或提領。法案將基本暫緩期限定為最多30天;收到合格書面請求後,可再延長150天。

這項條文不會自動中止所有交易。它規範的是業者合理認為交易涉及違法活動而暫緩,或收到執法機關合格書面請求後採取措施的情況。

民事責任保護也設有條件。業者須出於善意遵守條文採取暫緩措施,且合理相信相關交易涉及違法行為,或已收到執法機關的合格書面請求,才可獲得對抗聯邦或州民事私人請求的保護。

業者若要獲得這項保護,須合理努力通知受影響客戶暫緩事宜;除非收到合格書面請求,否則也須盡快通知相關執法機關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若業者認為通知客戶可能妨礙調查,或執法機關要求不要通知,則可例外處理。

採取措施的業者須記錄暫緩依據並保存3年;執法機關或FTC提出要求時,業者須提交相關紀錄。條文也一併規定暫緩措施的要件及責任保護條件。

文案明定,不得將該條文解釋為要求業者依現有聯邦或州法律以外的義務,新增資產凍結、扣押或封鎖措施;政府機關依現行法律享有的權限,以及合法命令的效力,也不受限制。

這裡的「適用對象」(covered person),與穩定幣獎勵條文中的「適用方」(covered party)定義不同。先前報導提及的獎勵條文,規定對服務提供者及其關係企業支付獎勵的限制。

《CLARITY法案》旨在建立虛擬資產市場的聯邦監管架構,已在眾議院通過。美國參議院於台灣時間9月16日凌晨2時19分,就啟動法案審議所需的終結辯論程序進行表決,結果贊成49票、反對50票,未能通過。這次表決並非對法案本身作最終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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