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ash(ZEC)政策團體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維持加密資產發行人揭露義務的同時,避免規定要求公開錢包完整交易紀錄。該團體主張,應區分驗證投資人關心的持有狀況與資金用途,以及揭露無關金融活動。
Pretty Good Policy for Zcash(PGPZ)於10月20日向SEC提交意見書,要求釐清提案第103條的驗證標準。意見書指出,要求說明如何驗證資產交易紀錄,不應被解讀為必須開放查閱所有交易。PGPZ提交SEC的意見書
爭點在於發行人必須證明哪些事項。PGPZ表示,僅以密碼學證明確認交易符合網路規則,無法證明投資資金的用途;支持資金用途說明,可能還需要會計帳冊或其他財務證據。該團體主張,應將密碼學證明、選擇性揭露等隱私技術與會計紀錄搭配使用。
PGPZ也反對將「檢視金鑰」作為預設驗證方式。檢視金鑰雖不能轉移資金,卻可能揭露大量過往金融活動。該團體要求明定,規定不要求公開完整交易紀錄,也不要求提交檢視金鑰或支出金鑰。
不過,PGPZ並未主張減少核心揭露內容。該團體表示,可以彙總持有額或以文字說明交易關係,但不得隱瞞重要的持有集中度、優惠條件與利益衝突。若法律明文要求揭露身分,或身分資訊對投資人具有重要性,仍應揭露;其提議僅排除不必要的錢包地址與帳戶識別資訊。
SEC於8月18日提出的規則,為符合特定條件的加密資產相關投資契約設立兩種募資豁免,募資上限分別為4年內500萬美元(約新台幣1億6,625萬元)及12個月內7,500萬美元(約新台幣24億8,438萬元)。使用豁免的發行人仍須履行投資人揭露義務,並受聯邦證券法的反詐欺與禁止操縱市場規定約束。
提案第103條要求說明代幣供應量與價格、鎖定安排、關係人持有額,以及交易紀錄的驗證方式。提案表格1-CRYPTO第15項允許在隱私侵害明顯不合理時,從必要附件中遮蔽錢包地址等資訊。不過,SEC工作人員仍可要求提供未遮蔽的原始資料,以及發行人的佐證分析。
PGPZ主張Zcash不屬於證券,並表示Zcash生態系組織並未預設需要使用這些豁免或安全港。使用豁免的發行人仍須履行揭露義務。SEC規則目前仍處於提案階段,意見提交期限已於10月20日截止。
SEC規則尚未定案。本報先前報導曾說明Zcash交易隱私功能中透明支付與屏蔽支付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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