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洲 ABC News 於 24 日(當地時間)的報導,澳洲聯邦法院近日就金融產品的監管爭議向當地金融科技公司 Finder.com 做出有利裁決,結束這場延續近三年的法律訴訟。法院最終判定該公司旗下推出的收益型服務「Finder Earn」並不構成「金融商品」,意味著該產品將不受澳洲現行金融商品管理規範管轄。
這起事件最初由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發起訴訟,稱 Finder.com 子公司 Finder Wallet 推出的「Earn」產品涉及未經授權銷售金融商品,違反澳洲消費者金融法。不過,法院在第一審中即判定該產品不屬於金融商品,這次的二審判決則再度確認此一觀點。
聯邦法院由三名法官 —— 史都華(Stewart)、奇斯曼(Cheeseman)、米爾(Meagher)共同裁定此案,維持原審「Finder Earn 並非金融商品」的結論。Finder.com 隨後也於公司部落格上發布聲明指出,此前的一審判決如今已成為最終定案。
值得注意的是,ASIC 曾於 3 月在初審敗訴後正式提出上訴,但法院最終於約三個月後駁回該項申訴,正式終結雙方爭議。評論指出,此次法院的立場對澳洲當地的金融科技(詞)產業有顯著影響,未來市場中類似的「收益型加密資產產品」有望參照此次判決案例作為重要(詞)法律依據。
目前 ASIC 對此裁決尚未發表官方評論。不過市場預期,針對這類創新型商業模式日益興起的趨勢,監管機構可能將採取後續政策行動,或重新檢視現有的規範框架,以更加清楚定義哪些產品應納入(詞)金融商品範疇。
評論:此案反映出監管機構與新興數位資產服務間持續博弈,未來要在鼓勵創新與維護市場秩序間取得平衡,仍是重大挑戰。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