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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自駕車阻礙緊急應變逾30分鐘,最高可罰1萬美元

停在緊急通道旁的自駕車與待命中的應變車輛 / TokenPost.ai

加州將可對阻礙緊急應變超過30分鐘的自駕車,處以每輛最高1萬美元的民事罰款。相關規定將於2028年7月1日生效。

科爾特斯議員辦公室於9月30日表示,加州州長加文・紐森(Gavin Newsom)已簽署自駕車法案SB 1246。法案規定製造商的現場應變義務、遠端駕駛員資格,以及地方政府的處分權限。

若自駕車妨礙緊急狀況處理或執法工作,且在接獲派遣現場應變技術人員的要求後,妨礙情形仍持續超過30分鐘,法院可對每輛車處以最高1萬美元的民事罰款。罰款將歸提出訴訟的地方主管機關所有;違規不屬於刑事犯罪。

製造商若得知車輛因事故或故障停駛、阻塞道路或緊急通道,或接獲緊急應變機關通知,就必須立即派遣現場事故應變技術人員。若發生無法遠端回收車輛的大規模系統故障,製造商須通知受影響地區的主管機關及緊急應變單位車輛位置與狀態,並在必要時派遣現場人員。

加州車輛管理局(DMV)須於2028年7月1日前訂定現場人員抵達時間標準。標準應考量地區屬於都市或鄉村、事故嚴重程度、交通狀況,以及製造商的車輛數量等因素。

製造商須每季向DMV提交現場應變時間,以及車輛故障、事故和阻礙道路相關資料。DMV將公開各製造商的摘要統計。

遠端駕駛員必須人在美國境內,並持有可在加州駕駛相關車輛的有效駕照及所需資格。法案區分由遠端駕駛員直接操作車輛轉向、煞車及加速,與協助車輛行駛的遠端支援;相關要求也將於2028年7月1日生效。

科爾特斯議員辦公室表示,法案將明確訂出緊急應變標準與責任。另一方面,加州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法案分析也收錄了自駕車產業及相關團體的反對意見。

<版權所有 ⓒ TokenPost,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與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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