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金融監管機構接連提出《GENIUS法》支付型穩定幣發行商監管方案,聯準會、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等機構共同提出客戶識別計畫(CIP)方案,貨幣監理署(OCC)則另行提出反洗錢規範。
第一項方案將獲授權的支付型穩定幣發行商視為《銀行保密法》下的金融機構,要求其建立客戶識別計畫(CIP)。這項方案由聯準會、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及國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共同提出,意見提交期限為8月21日。
第二項方案由貨幣監理署(OCC)提出,內容涵蓋反洗錢、反恐融資及制裁合規風險管理。根據《GENIUS法》架構,發行量必須由短期美國國債等合格流動性資產支持,具體儲備資產範圍則將納入各聯邦監管機構提出的規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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