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虛擬資產監管已從交易平台擴大至穩定幣發行、代幣化商品、投資顧問與資產管理服務。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與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會依資產的法律性質與業務功能,核發不同類型的牌照。
◇監管機構依資產性質區分
代表證券權利的代幣適用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交易涉及第1類受規管活動,自動化交易涉及第7類,投資顧問涉及第4類,資產管理則涉及第9類。未被歸類為證券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必須依《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取得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
若同一平台同時處理證券型代幣與非證券型虛擬資產,便須分別檢視兩套監管制度。即使企業沒有在香港設立營業場所,只要積極向香港公眾推廣,也可能受到監管。相關要求載於SFC《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指引》。
香港中央化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制度於2023年6月1日生效。平台必須維持至少相當於12個月實際營運開支的流動資產,繳足股本不得低於500萬港元。流動資本門檻為300萬港元或相關規則規定的基本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若要向零售客戶提供代幣,平台必須審查項目團隊、監管狀態、流通量與流動性、技術與治理,以及法律與洗錢風險。涉及智能合約的代幣也必須接受獨立安全審計。
客戶資產必須與平台及關聯法人的自有資產分離。SFC指引規定,平台應將客戶虛擬資產的98%存放於冷錢包,並把私鑰與備份金鑰置於香港境內的安全環境。SFC在2025年路線圖中指出,交易量較高時,固定比例可能造成流動性瓶頸,並提出轉向風險基礎保管制度的可能性,但尚未訂定具體變更時間。
◇穩定幣由HKMA監管,交易則由SFC負責
香港《穩定幣條例》於2025年8月1日生效。若要在香港發行與法定貨幣掛鉤的穩定幣,或宣傳海外發行的穩定幣與港元價值掛鉤,原則上都需要取得HKMA牌照。
發行人必須維持至少2500萬港元的繳足股本或同等財務資源。每種穩定幣都必須設立獨立的儲備資產池,且儲備資產的市值不得低於流通中穩定幣的面值。持有人可在合理條件下要求按面值贖回。
HKMA於2026年4月10日向兩家穩定幣發行人核發首批牌照。SFC公開的相關穩定幣服務通告並未披露這兩家法人的名稱。
SFC於2026年5月27日將「相關穩定幣」定義為《穩定幣條例》指定的穩定幣,且由持有HKMA牌照的發行人在許可範圍內發行。相關穩定幣在零售交易中不適用一般流動性與大型虛擬資產指數納入要求,但若平台主動招攬或推薦客戶,仍須履行適合性義務。
各方在架構中的職責也有所區分。持有HKMA牌照的發行人負責儲備資產與贖回,持有SFC牌照的交易平台負責代幣審查、交易執行與資產保管,銀行或證券商則負責客戶身分確認、適合性評估,以及客戶帳戶與訂單關係。
◇投資顧問、託管與代幣化監管仍處於立法階段
SFC與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2026年5月26日公布虛擬資產投資顧問與資產管理服務監管諮詢結果。諮詢共收到51份意見,兩個機構表示,將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設計制度,目標是在2026年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虛擬資產場外交易與專業託管人牌照也在推進中。控制客戶私鑰或助記詞等資產轉移工具的業者,可能被納入託管監管範圍,但最終法案與生效日期尚未確定。
代幣化商品已逐步納入受監管市場。SFC於2026年4月公布監管框架,允許SFC核准投資產品進行二級交易。截至2026年3月,香港向公眾提供的代幣化商品共有13項,代幣化類別的管理資產規模為107億港元。相關標準與統計數據載於SFC代幣化投資產品二級交易框架。
HKMA目前正營運項目Ensemble的試點環境,測試連結代幣化存款、代幣化資產與代幣化央行貨幣的支付架構。不過,包括支援24小時支付在內的具體運作結果仍有待進一步確認。
理解香港虛擬資產市場的關鍵,在於區分已確定實施的交易平台與穩定幣發行監管,以及仍處於立法推進階段的託管、場外交易、投資顧問與資產管理監管。交易平台與穩定幣發行已採行牌照制度,但獨立託管、場外交易、投資顧問與資產管理仍待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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