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曼哈頓聯邦地方法院」拒絕了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提出的「強制仲裁」申請,美國投資人針對「未註冊代幣銷售」所提起的「集體訴訟」將繼續在法院審理。此一裁定,意味著部分在幣安上市的「數位代幣」是否屬於美國法下的「證券」,離進入實質審理又更近一步。
根據外電報導指出,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法官 Andrew L. Carter Jr.(以下稱卡特法官)於 27 日(當地時間)在意見書中表示,幣安在 2019 年 2 月修改「使用條款」時新增的「仲裁條款」與「放棄集體訴訟條款」,並未適當告知用戶。法院認為,僅在網站上公布更新後的條款,不足以構成「充分通知」,也不能要求一般用戶有「隨時自行確認企業是否單方修改合約內容」的義務。
本案原告為居住在加州、內華達州與德州的客戶,開戶時間介於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之間,皆早於幣安在 2019 年 2 月於條款中加入「仲裁」與「集體訴訟限制」之前。法院進一步指出,即便原告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得知這些新條款存在,也不能讓幣安將其「溯及既往」適用於過去的行為。
「評論」:對投資人而言,這代表早期使用者不會因事後新增的使用條款,而被迫放棄透過法院集體訴訟爭取權益的權利。
2019 年條款變更不得溯及既往
卡特法官特別從「加州契約法」角度指出,若企業以「單方變更合約」方式,卻未明確表示變更內容將涵蓋既往請求,便難以將此當作限制過去爭議的依據。此外,原告方面已主動放棄對 2019 年 2 月之後行為的主張,將爭點集中在「此日期之前的代幣銷售」,也使幣安主張的仲裁適用範圍更為受限。
在所謂「放棄集體訴訟條款」方面,法院同樣對幣安持批判態度。雖然該條款在標題中被提及,但內文對於適用範圍與具體方式描述不夠清楚。卡特法官依據「條款不明時應作不利於定型化契約起草方之解釋」原則,拒絕採納幣安的主張。
此一裁定,等於先排除了程序上「把案件送去仲裁」的障礙,讓訴訟可以朝「實質問題」推進——也就是:在幣安平台上架並銷售的部分「數位代幤」,是否符合美國證券法下的「證券」定義。
自 2020 年延燒的集體訴訟,在上訴後再度復活
這起針對「未註冊代幣銷售」的集體訴訟最早可追溯至 2020 年 4 月,當時美國監管機構與市場已開始加強檢視「加密貨幣交易所」與「代幣發行方」的銷售與上架行為,相關訴訟也因此接連出現。
一審法院在 2022 年一度駁回原告請求,但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於 2024 年推翻前述決定,讓案件重獲新生。上訴法院的關鍵觀點在於,即使幣安在美國沒有正式註冊總部,在特定情況下,美國證券法仍然可以適用。
其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2025 年初決定不受理該上訴案,等同維持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見解,案件因此發回一審,進入更深入的攻防。本次「駁回強制仲裁」的決定,正是這一連串訴訟路徑的延伸,實質上也阻止了幣安將糾紛「拉離法院、轉往仲裁庭」的策略。
「評論」:一旦確立法院具審理權限,對其他在美國提供服務、卻刻意淡化「美國市場連結」的加密貨幣平台來說,也可能是一記警鐘。
華府政治壓力再起,制裁與洗錢疑慮升溫
就在法院作出裁定的同一時期,幣安在「華府」也再度面臨壓力。近期共有 11 名美國聯邦參議員聯名致函聯邦主管機關,要求調查幣安是否確實遵守「制裁(sanctions)」與「反洗錢(AML)」規範。議員們引用媒體報導指稱,約「17 億美元」的數位資產曾透過幣安平台轉往與伊朗有關聯的實體(entity),並進一步質疑幣安推出的新支付產品,是否成為「規避制裁」的管道。以匯率 1 美元兌 1,463 韓元換算,17 億美元約為 2 兆 487 億 1,000 萬韓元。
美國參議員 Richard Blumenthal(理查·布盧門撒爾)也據報啟動國會層級的調查,要求幣安提交與「合規控制」相關的內部紀錄與文件。
幣安方面則否認相關指控,聲稱已向主管機關通報可疑交易,並封鎖伊朗用戶的存取;對於外界指稱公司曾處理與伊朗相關資金流動的報導,幣安也予以反駁,同時否認曾因這些疑慮而解雇內部員工。另一方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雖在去年朝「撤回對幣安的部分執法訴訟」方向前進,但如本案這類由「民間投資人」提起的「集體訴訟」,仍將獨立持續。
未來影響:交易所「條款控風險」模式將遭更嚴格檢視
隨著法院嚴格審查幣安條款中「仲裁」與「放棄集體訴訟」的效力,未來加密貨幣交易所若企圖透過「修改使用者條款」來降低法律爭議風險,恐將面臨更高門檻的「告知義務」。不僅需要更清楚的條文說明,也可能必須要求使用者「再次明示同意」,而非僅以網站公告方式處理。
同時,一旦本案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對「代幣是否屬於證券」的判定勢必再度浮上檯面,這將直接衝擊交易所的「上架審查機制」與「銷售結構」。若法院最終認定部分幣安上市代幣屬於「未註冊證券」,不僅幣安自身面臨的法律與金流風險將大幅放大,也恐為整體加密貨幣產業帶來一波「重新檢視代幣證券性質」的連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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