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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代理、宣傳U卡 海外牌照無法單獨確保合規

諮詢櫃檯上遞交給顧客的無標示支付卡 / TokenPost.ai

面向中國大陸用戶代理、宣傳或銷售加密貨幣支付卡「U卡」,可能面臨監管風險,與發卡方是否持有海外牌照無關。中國大陸規定限制境外主體向大陸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也限制相關線上行銷協助。

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律師Shao Shiwei表示,不建議面向中國大陸用戶代理、宣傳或銷售U卡。吳說區塊鏈(Wu Blockchain)於31日轉載了Shao Shiwei的文章。

文章指出,虛擬信用卡(VCC)與U卡代理人可能在境外發卡方和客戶之間介紹、銷售卡片,也可能提供諮詢及售前、售後服務。代理人的工作未必只限於交付卡片。

例如,發卡方若要求客戶提供境外手機號碼進行身分確認(KYC),而中國大陸用戶沒有這類號碼,代理人可能代為詢問發卡方並說明辦理流程。Shao Shiwei認為,提供這類便利也可能屬於代理服務的一部分。

代理人可能認為,自己沒有直接買賣虛擬資產或從事場外交易(OTC),只是銷售卡片,因此沒有風險。Shao Shiwei分析,未直接參與交易,不代表代理或銷售卡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就會消失。

中國人民銀行等8個部門於2026年2月6日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通知將中國境內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明定境外機構及個人不得違規向中國大陸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該通知同時廢止2021年的相關通知。

通知也禁止網路企業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提供線上營業場所、商品展示、行銷宣傳及付費導流服務。違規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罰;若構成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Shao Shiwei解讀,代理U卡可能被視為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提供商業展示或行銷服務。這是將通知的一般規定套用於U卡代理與宣傳的法律分析。

Shao Shiwei表示,發卡方即使取得美國或加拿大等地的牌照,也不代表其在中國大陸的宣傳或銷售因此獲准。即使將宣傳管道轉至Telegram、X或YouTube等境外平台,若業務仍是面向中國大陸用戶,性質也不會因此改變。

不過,通知並未一概將所有虛擬信用卡或卡片銷售定為犯罪。Shao Shiwei指出,具體判斷需視卡片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連結,以及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而定。

文章也提醒,如果用戶儲值資金被發卡方扣留,而營運方位於境外,中國大陸用戶可能向境內代理人追究責任或提出檢舉。即使代理人沒有直接管理資金,仍可能因客戶應對或售後支援而引發爭議。

遭檢舉不代表代理人必然承擔刑事責任。Shao Shiwei表示,若收到刑事檢舉,主管機關可能調查代理人的營業行為,但是否須負責仍有不確定性。

部分用戶可能將U卡用於虛擬資產兌換或變現,而非單純消費。例如,有人收到他人的泰達幣(USDT)後,透過U卡變現並交付人民幣,以此收取手續費或賺取價差;若相關資產屬於犯罪所得,用戶可能面臨相關犯罪嫌疑。

代理人是否須為用戶的資金移轉或兌換行為負責,需視其是否知情、是否提供實質協助等具體情況判斷。Shao Shiwei分析,即使代理人建立並管理群組,若群組遭用於詐騙或洗錢,也不代表管理者僅因群組被利用就必然負責;其是否知情及如何管理,可能是判斷因素。

<版權所有 ⓒ TokenPost,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與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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