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企業融資部門員工表示,對於具備功能且不存在中央主體的系統,公布非證券型虛擬資產回購計畫,未必會被視為對基本管理努力的承諾。但文件未對執行銷毀本身的法律地位,以及回購與銷毀是否具證券性提出全面結論。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於2026年3月17日公開的解釋文件指出,虛擬資產交易是否構成投資契約,應依經濟實質與Howey測試判斷,而非僅看名稱。即使是非證券型虛擬資產,只要發行人承諾提供基本管理努力,且買方期待從該努力中獲利,特定交易仍可能構成投資契約。
不過,這份長達68頁的解釋文件並未出現代表代幣回購的「buyback」或代表銷毀的「burn」字樣。文件本身也沒有提出將代幣回購或銷毀歸類為證券或非證券的依據。
SEC企業融資部門員工在2026年9月28日更新的FAQ中說明,對於具備功能且不存在中央主體的系統,公布非證券型虛擬資產回購計畫,可能不會被視為對基本管理努力的承諾。這與SEC員工FAQ提出代幣回購與網路升級證券性判斷標準的內容一致,但此次表述同時以系統具備功能及不存在中央主體為前提。
相反地,如果在尚未運作的系統中,將回購描述為代幣持有人的報酬率或創造收益的手段,FAQ指出,這可能被解讀為發行人承諾提供基本管理努力。這意味著,回購是否被宣傳為推升價格或為持有人帶來收益的手段,仍可能要依個別事實關係另行審查。
FAQ並非SEC委員會批准或反對的規則、規章或聲明。文件也明確指出,內容僅代表企業融資部門員工的觀點,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不能解讀為對代幣回購的全面豁免。
FAQ問題中一併提到財政部管理、供應量減少,以及以協議資金為基礎的銷毀機制。不過,回答主要圍繞回購計畫的公布、系統功能性、中央主體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宣傳收益或報酬率撰寫,並未確定銷毀執行本身的法律地位。
Douro Labs在2026年3月20日公開意見書中表示,回購計畫可能被解讀為透過減少供應量及支撐價格來實現管理努力,並要求SEC不應將回購本身視為基本管理努力。
STORM Partners在2026年5月11日的意見書中主張,應區分依自動化程式碼執行的協議費用與供應機制銷毀,以及由發行人以業務收入支應的主導型回購與銷毀。該機構提出的判斷因素包括回購資金來源、決策裁量權所在,以及是否存在引導投資收益的表述。
STORM Partners其後也表示,後來引入的回購與銷毀機制,不應自動將過去的發行、銷售及二級市場交易重新分類為證券交易。其主張,應逐筆檢視發行人對新機制的說明,以及買方是否形成合理期待。
此次討論的核心,在於區分虛擬資產本身與銷售該資產時形成的投資契約。在具備功能的系統中,代幣價值可能來自程式運作及供需;但如果發行人宣傳持有人將透過其管理努力獲利,仍需另行分析是否構成投資契約。
回購與銷毀也不能視為相同結構。自動銷毀、發行人直接回購、回購後由財政部持有,以及重新分配或空投,可能涉及不同的資金流向與決策主體,因此必須分別檢視各自的交易結構與表述。
對台灣投資人而言,重要的是不能將專案公布回購或銷毀,直接等同於證券性或價格影響。即使如以協議收入推動代幣回購與銷毀的案例,同時提到回購資金來源與代幣供應管理,仍須另外確認SEC員工FAQ提出的條件是否與專案實際結構一致。
目前可確認的SEC資料,沒有提出回購屬於證券的結論,也沒有給予回購或銷毀屬於非證券的豁免。至於銷毀執行、財務報表處理、內線交易及操縱價格等問題,SEC的最終判斷也未載於此次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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