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 Industries提出一項依據營運方管理權限、將數位資產金庫分為三種類型的監管架構。內容主張,營運方對用戶資產的策略與交易介入程度越高,應適用越嚴格的監管。
Forward Industries於11日公布「數位資產金庫框架(Digital Asset Vault Framework)」,表示應依照對用戶資產運用的介入程度,將金庫劃分為Type I、Type II、Type III。此次提案是為回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委員海斯特·皮爾斯(Hester M. Peirce)先前提及加密貨幣金庫與借貸策略可能受監管一事。
SEC於7月22日的聲明中說明,金庫可透過智能合約將用戶資產配置於質押、借貸等創造收益的活動。皮爾斯委員表示,金庫的結構與運作方式不同,聯邦證券法是否適用也可能隨之改變。
皮爾斯委員也指出,參與資產配置與再配置的主體應檢視相關法律。金庫究竟僅是執行程式碼,還是涉及營運方的投資判斷,可能成為監管認定的基準。
Type I為用戶自行決定資產運用方式與參數,開發者僅負責程式碼維護的架構。由於營運方不介入投資判斷,在三種類型中管理權限最為有限。
Type II是由營運方預先設定策略提供給用戶,用戶可選擇遵循該策略的架構。Forward Industries提議,在此類型中營運方應與用戶共同投入資產。
Type II的內容主張,營運方的策略設定與共同投資應納入監管判斷。原因在於,即使最終選擇權在用戶手上,仍存在營運方事先設計與資金參與的事實。
Type III則是管理者對策略或個別資產交易握有實際決策權的情況。Forward Industries表示,由於營運方直接介入資產配置與交易,此類型應適用更嚴格的監管。
該提案同時建議,對同時持有證券與商品的金庫,應由SEC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共同監督。此舉反映出金庫依資產組成不同、監管機關也可能隨之變動的特性。
Forward Industries表示,無論金庫類型為何,關聯方交易揭露、程式碼公開與稽核、排除不合格對象、防詐騙規則都應作為共同基準。這意味著,無論營運方權限大小,保護用戶的基本要件都有其必要性。
這項提案並非SEC發布的正式規定或監管指引,而是企業層級針對金庫運作方式所提出的監管基準案例。因此,該提案本身並未對美國的數位資產金庫新增法律義務。
數位資產金庫是指利用智能合約,將用戶資產配置於質押、借貸等創造收益活動的結構。即使是同一座金庫,依用戶是否自行設定所有條件、或由營運方設計策略,監管性質也可能有所不同。
Forward Industries是一家將Solana(SOL)作為財務資產持有的公司。此前本刊曾報導Solana累計持有量已突破780萬枚的相關內容。
此次框架提案與持有數位資產企業的財務策略無關,而是主張應以運用用戶資產之金庫的管理結構作為監管基準。SEC與CFTC未來將如何劃分金庫的資產組成與營運權限,備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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