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聯社》的報導,於 23 日(當地時間)提交至印度國會的最新報告指出,印度在「*虛擬資產*」與「*加密貨幣*」監管上,正考慮先以「*業界自律組織(SRO)*」作為「*臨時監管架構*」,而非急於將全部相關資產納入單一完備法案中。這顯示印度政府希望在完整立法完成前,先對市場進行基本「*風險控管*」與「*投資人保護*」,為未來更全面的「*虛擬數位資產*」監管方向鋪路。
根據提交國會的《*證券市場法 2025*》第 36 號報告,印度國會財政常務委員會認為,目前不宜將所有「*加密貨幣*」與「*虛擬資產*」粗暴地以同一規則處理,而是應依不同資產屬性,採取差異化監管框架。報告指出,比特幣(BTC)等「*虛擬資產*」並非一體適用單一規則,有些資產更接近「*證券*」,有些則屬於「*衍生性商品*」,另有一部分可能需要被歸入全新的「*獨立監管類別*」。
委員會同時建議,政府應儘速對「*虛擬數位資產(VDA)*」給出明確的「*法律定義*」。這一點對提供「*加密貨幣投資商品*」、發行或交易「*代幣化證券*」、「*實體資產代幣化產品*」的平台與交易所尤其關鍵。報告強調,企業與投資人需要清楚了解,這類平台未來究竟會遵守何種監管規則、由哪一個主管機關負責監督。
報告也點出,目前中央政府對「*虛擬數位資產*」的態度仍停留在「*稅務與洗錢防制層面*」,並未形成完整金融監管架構。文件中明確指出,包含「*加密貨幣資產*」在內的「*虛擬數位資產*」,目前在印度僅在「*課稅*」、「*反洗錢(AML)*」、「*申報義務*」上有具體要求,除此之外在實質金融監理面仍屬「*未被全面規範*」的狀態。換言之,印度尚未建立一套超越稅務與洗錢防制的「*制度性框架*」,來處理這一新興資產類別。
這次關於 SRO 的建議,是在與印度中央銀行(RBI)、所得稅局、國際金融服務中心管理局(IFSCA)、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以及業界相關人士歷經數月討論後提出。委員會亦比較了英國、新加坡、美國與歐盟等主要司法管轄區的「*加密資產監管模式*」,最後認為,印度不應等待一部完整的「*總括式法律*」全數定案才啟動監理,而是有必要先透過「*階段式監管*」降低風險、累積實務經驗。
在具體架構設計上,委員會傾向由「*業界自律組織(SRO)*」負責日常運作與自律規範制定,並在其上方設置指定的「*官方監管機關*」,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或印度中央銀行(RBI),作為最終監督者。若這套模式落實,SRO 將負責訂立「*治理標準*」、「*資訊揭露要求*」、「*投資人保護機制*」與「*爭端調解流程*」,成為連接政府與產業之間的重要中介。
對印度「*加密貨幣市場*」與「*代幣化金融商品產業*」而言,這份建議可被視為「*降低監管不確定性*」的訊號。過去在缺乏明確監管框架的情況下,交易所與相關公司面臨政策風險與合規成本難以預估的問題,如今若能先行建立「*臨時監管體系*」,將有助於企業在「*牌照申請*」、「*內控架構*」與「*產品設計*」方面作出較清晰的長期規劃。
不過,委員會也強調,目前的 SRO 構想仍屬於「*過渡性安排*」,尚非最終「*完整立法*」。未來印度政府如何在法律上區分哪些「*虛擬資產*」應被認定為「*證券型代幣*」,哪些屬於「*商品或衍生性商品*」,以及哪些需要獨立歸類為「*新型資產類別*」,都將直接影響該國的市場發展節奏與國際競爭力。
評論
如果印度最終採用「*多分類監管模式*」並結合「*SRO 自律+官方監管*」的雙層架構,可能在投資人保護與產業創新之間取得相對平衡。對全球「*加密貨幣交易所*」與「*Web3 專案*」而言,印度市場一旦從「*監管灰色地帶*」轉向「*制度化監理*」,不但有助於「*跨境合規布局*」,也可能成為觀察「*新興市場如何吸納加密產業*」的關鍵案例。未來,印度監管細節如何落地,將是「*比特幣(BTC)*」、「*以太幣(ETH)*」等主流資產交易與「*代幣化金融市場*」的重要觀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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