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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挖礦機出口是否涉走私?律師:仍須檢視《循環經濟促進法》第44條

訪談空間內擺放的挖礦機與律師背影 / TokenPost.ai

僅憑在中國出口加密貨幣挖礦機,難以直接認定構成走私國家禁止出口貨物、物品罪。中國境內對挖礦活動的管制,與設備出口規範須分開判斷。

Shao Shiwei 律師在法律分析中指出:「在缺乏明確出口禁令依據的情況下,挖礦機不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這項解讀認為,中國境內限制挖礦,不能直接延伸為禁止出口挖礦機。

爭點在於挖礦活動與將設備運出境外是不同的行為。中國境內即使有規定限制挖礦或設備銷售,仍須另外判斷設備是否已被列為禁止出口品項。

中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8條禁止生產、進口或銷售列入淘汰名單的設備、材料與產品,也禁止使用列入名單的技術、工藝、設備與材料。條文沒有明文提及「出口」。同法第44條則規定,對生產過程耗能高、污染嚴重的產品,可限制出口。Shao Shiwei 分析,第18條與2026年通知均未明文禁止出口挖礦機;挖礦機是否適用第44條,以及具體限制內容,仍須另行確認。

中國人民銀行等8個部門於2026年2月發布通知,要求整頓既有虛擬貨幣挖礦業務、禁止新設相關業務,也禁止挖礦機製造商在中國境內提供挖礦機銷售等服務。不過,該通知並未將挖礦機列為禁止出口品項。

中國《刑法》第151條第3款處罰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Shao Shiwei 分析,若沒有明確依據證明挖礦機屬於禁止出口貨物,適用該條的規範基礎也不足。這是法律分析,並非判定所有挖礦機出口交易都合法。

Shao Shiwei 表示,他檢索公開的海關行政處罰文書後,沒有找到將挖礦機出口認定為「走私禁止出口貨物」的處分。他查到的處分案例涉及禁止進口挖礦機,或進口固體廢棄物。

他確認的出口處分案件,涉及申報內容不符或未申報衛生檢疫。這些案件顯示,即使挖礦機本身是否屬於禁止出口品項仍有待判斷,海關申報與檢疫義務仍須遵守。

因此,認為走私禁止出口貨物、物品罪的適用依據不足,不代表所有出口交易都沒有法律問題。貨物分類、申報內容、稅務與檢疫義務都應分別確認。

Shao Shiwei 分析,若低報價格,或虛報品名、貿易方式,可能受到行政處分;若逃漏稅額達到刑事門檻,則可能涉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中國《刑法》第153條規定,走私第151條等條文所列品項以外的貨物、物品,若逃漏應繳稅額達到一定規模,或在一定期間內因走私受行政處分後再犯,可能遭到處罰。是否適用,須依逃漏稅額與行為等法定要件判斷。

出口二手挖礦機時,檢疫申報也是另一項議題。Shao Shiwei 指出,公開處分案例中有出口案件未申報衛生檢疫,因此應一併確認設備狀況與申報義務。

設備抵達目的地後,將適用當地的進口、持有與挖礦規定。在中國完成出口通關,不代表設備一定可以在目的地進口或使用。

安哥拉2024年第3/24號法律規定,持有用於或預定用於挖礦的電腦、通訊設備與基礎設施,可處1至5年有期徒刑;實際進行挖礦則可處3至12年有期徒刑。設備可能遭扣押,定罪後也可能被沒收。

二手設備在目的地也可能被分類為電子廢棄物或固體廢棄物,而非可再利用設備。Shao Shiwei 指出,這可能導致退運、沒收、罰款或刑事程序。

挖礦機出口交易須確認中國的出口規範,以及申報、稅務與檢疫義務;目的地的進口、持有與挖礦規定也須另行檢視。若輸入韓國,同樣應將中國方面的出口判斷與韓國規範分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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