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創新委員會(Crypto Council for Innovation,CCI)提議,應以鏈上金庫營運者對資產的控制程度,作為適用證券法的判斷標準。營運者對投資選擇與資金流向越有裁量權,適用監管的依據就越充分。
CCI於29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一份238頁報告《Under Control》。報告分別檢視《證券法》、《投資公司法》與《投資顧問法》,內容是業界提出的建議,並非SEC已定案的規則。
鏈上金庫會透過智能合約集中管理使用者存入的加密資產,再分配至借貸、持有或衍生品等策略。存入者會收到代表其持有份額的代幣。
報告建議,同一座金庫的結構可能因資產分配是否依照預先設定的程式碼執行,以及營運者能否事後調整而不同,因此應同時檢視營運者與存入者各自的權限。
針對營運者,評估項目包括其是否能介入投資標的、執行方式、營運規則與資產處分,以及能否在資產存入後自行調整利率或資產配置。
針對存入者,則要確認他們是否能理解運作策略、查閱交易紀錄、事先得知變更,以及在不同意新條件時提領資產。
CCI認為,若營運者在資產存入後仍能調整利率或資產配置,適用證券法的依據會更充分。反之,若程式碼禁止變更,且存入者能查閱運作資訊並自行提領,金庫對人為判斷的依賴程度就較低。
報告並未主張所有金庫都應排除在監管之外,而是建議逐一評估程式碼是否實際限制營運者權限,以及存入者能否因應金庫的運作方式。
對於符合《投資公司法》所定義投資公司條件的金庫,CCI建議參考ETF的監管途徑。報告指出,在一般規則建立前,ETF也曾透過個別豁免命令運作。
CCI列出審查個別豁免時可考量的條件,包括即時鏈上揭露、維持超額抵押、由程式碼保障的提領權、獨立程式碼稽核,以及明確的責任主體。報告摘要整理了這些投資人保護條件。
報告也建議,判斷是否須登記為投資顧問時,應區分金庫建立者與作出資產管理決策者的角色,並確認其是否以收取報酬為業務提供證券相關建議。
至於是否構成託管,報告建議不能只看營運者是否持有私鑰,還應檢視其是否實際有權將存入資產轉移至授權範圍之外。
SEC前委員海絲特・皮爾斯(Hester M. Peirce)於7月22日發布聲明表示:「一般而言,將受證券法規範的活動移到鏈上,並不會因此免於法律適用。」她並指出,金庫的資產配置方式可能從完全由不可變更的程式碼決定,到完全由人作出決策,呈現不同程度。
本刊先前曾報導,Plume提議將鏈上金庫的角色拆分,只將營運者與代幣發行者列為監管對象。CCI的報告則主張,評估金庫時應著重營運者實際擁有的權限,以及存入者可採取的應對方式,而非一概指定角色。
CCI提議SEC制定審查個別金庫豁免申請的指引,並在此後評估是否建立通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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