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代幣化前,須先界定代幣代表哪些權利。實體作品的所有權與著作權彼此不同;若將作品切分為份額並分配收益,在香港也可能受到集合投資計畫監管。
Techub News公開的標題將創辦人兼執行長 Alma Li 的看法概括為:藝術品RWA應先界定權利,再設計技術。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於2023年11月2日在代幣化證券通函中說明,將藝術品或土地的分割權益代幣化,可能構成集合投資計畫(CIS)。SFC指出,即使不是傳統基金形式,若安排涉及共同管理財產,或匯集參與者的出資與收益進行管理,並讓參與者從中獲利,仍可能依具體架構被視為CIS。
是否屬於CIS,須視安排內容、財產管理方式及收益分配架構判斷。SFC也將代幣化證券所有權權益如何移轉與記錄列為風險因素。
作品資訊記錄在區塊鏈上,不代表作品的法律權利因此確立。代幣持有人是否擁有作品本身、能否取得保管期間產生的收益,或是否享有重製、展示作品的權利,取決於合約及適用法律。
美國著作權局說明,著作權與承載作品的實體物品所有權並不相同。依美國法律,即使取得一幅畫的所有權,若無另行約定,也不會自動取得著作權。
美國著作權局與專利商標局發布的NFT聯合報告也指出,僅移轉NFT不會自動移轉底層作品的相關權利;權利移轉或使用授權須依有效的個別合約等文件辦理。這項說明適用於美國法律,不能直接套用至其他司法管轄區。
SFC於2026年4月20日修訂的認可投資產品代幣化通函,適用對象為SFC認可的投資產品。該通函涵蓋產品的披露文件,須清楚說明代幣所代表的所有權或產品權益。
評估藝術品RWA時,除了確認作品的所有人與保管方,也應查明代幣持有人可行使的權利、權利移轉方式,以及發生爭議時適用的合約與法律。具體架構不同,適用規範與權利範圍也可能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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