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Coinbase($COIN)仍為德拉瓦州公司期間行為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因原告未依德州法律事先向董事會提出要求而遭駁回。法院並未判斷董事是否違法,也未審理訴訟實體。
德州商業法院第一庭法官安德莉亞・布雷薩(Andrea Bouressa)於10月2日駁回蓋瑞・紀堯姆(Gary Guillaume)對布萊恩・阿姆斯壯(Brian Armstrong)等Coinbase董事提起的訴訟,並註明「不妨礙再次起訴」(without prejudice)。判決認為,若公司在股東提告時已是德州法人,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限與程序便應適用德州法律。
紀堯姆主張,爭議行為發生於2021年4月14日至2023年6月5日,當時Coinbase仍是德拉瓦州法人。他援引德拉瓦州法律,主張未先向董事會提出要求,是因為提出要求也不會有結果。
法院假設、但未確認紀堯姆所主張的實體爭議應適用德拉瓦州法律。法院改以提告時點為準:紀堯姆於2026年4月16日提起訴訟時,Coinbase已是德州法人,因此訴訟權限適用德州法律。
依德州法律,股東在提告前須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要求,具體說明爭議行為。原則上,提交要求後須等到第91天才能提起派生訴訟;若公司拒絕要求,或等待期間公司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等待期限可能縮短。法院認定,紀堯姆未事先提出要求,因此無權代表公司繼續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代公司行使公司權利的訴訟。本案法院處理的是股東提告的程序要件,並未審理董事是否應負責任。
Coinbase遷冊至德州於2025年12月15日生效。公司公告指出,遷冊改變了法人所在地及適用於內部事務的法律,但不影響業務、管理團隊、資產、負債或員工人數。遷冊於同年11月4日經書面同意核准。
本次駁回並非對訴訟實體作出判決,法院也未就董事是否有不法行為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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