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信用合作社(신협)的不良債權管理規範與常任監察人任用標準進一步明確,相關施行令將於10月22日上路。
南韓金融委員會表示,修正案已於6日經國務會議通過,將依據《信用合作社法》修法內容,訂定資產管理公司營運細節及常任監察人任用標準。這是配合信用合作社中央會得以設立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處理不良債權的後續措施。
信用合作社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非業務用資產,包括信用合作社、中央會等因不良債權取得的資產;因經營管理或改善財務狀況措施而須處分的固定資產;以及因合併、業務讓與、契約移轉等原因不再用於業務的固定資產。收購不良資產時,價格須以鑑價機構評估金額等客觀價格為基準,並考量優先債權、物權及租賃權等因素。
若難以事先確定價格,可於事後結算收購價與處分價之間的差額。修正案也建立法律依據,允許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出售或催收不良資產時,於業務確有必要的情況下處理居民登錄號碼等個人識別資訊。
資產總額達3000億韓元以上的地區型與團體型信用合作社,必須任用常任監察人。符合特定條件的宗教團體、社團法人及職業團體信用合作社則可免除任用義務。即使不屬於強制任用對象,資產總額達2000億韓元以上的信用合作社,也可由理事會認定有助於健全性管理、強化內部控制及預防金融事故後,設置常任監察人。
金融委員會表示,這次修法可建立與其他相互金融業資產管理公司相近水準的不良債權管理制度,並有望協助信用合作社處理不良債權、強化健全性管理。本刊先前曾報導,監理規定正研議將信用合作社資產管理公司納入可承接貸款債權的機構。
修正後的《信用合作社法》於4月21日公布,並與施行令同步於10月22日生效。信用合作社資產管理公司預計完成信用合作社中央會出資及貸款業等監理規定修訂程序後,於11月起展開不良債權收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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