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銀行可從事哪些加密貨幣業務,國會可以選擇以法律明確規範、交由監管機關裁量,或結合兩種方式。美國國會研究處(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CRS)指出,相關範圍目前未由法律明確界定,因此受到監管機關解釋與政策變化影響。
CRS於9月30日發布《Crypto and Bank-Permissible Activities》(IF13324)報告,說明銀行的加密貨幣業務須符合兩項標準:活動是否與法律定義的「銀行業務」相關或附帶,以及是否可能危及銀行的安全與穩健。由於國會未全面界定允許從事的業務,監管機關得以判斷新業務是否可行。
報告回顧,監管機關自2017年以來,曾調整允許或限制加密貨幣相關業務的政策。政策變化會影響銀行可提供的服務,但並非所有加密貨幣業務都一律獲准;法律依據與安全性審查仍然適用。
美國貨幣監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於2025年3月在第1183號解釋函中重申,國民銀行與聯邦儲蓄協會可從事加密貨幣託管、特定穩定幣業務,以及基於分散式帳本的支付活動。OCC同時廢除要求事前取得不反對意見的第1179號解釋函,並退出兩份涉及上述銀行類型的監管機關聯合聲明。OCC表示,相關業務仍須符合安全穩健的營運與風險管理要求。
銀行承作加密貨幣業務,影響的不只是個別銀行的損失,也涉及存款人保障。CRS指出,加密貨幣價格下跌可能導致抵押貸款損失,銀行市場曝險增加也可能擴大相關風險。報告並提到道德風險疑慮:若聯邦政府的安全網使銀行或債權人無須承擔全部損失,可能誘發過度冒險。
CRS整理出國會的三種選擇:維持監管機關裁量、以法律界定允許或限制的業務,或由法律規範部分業務,其餘交由監管機關判斷。報告指出,立法可降低政權更替帶來的政策變動;另一方面,也有觀點認為,評估市場變化與風險仍需要監管機關的專業。
部分業務已納入法律。2025年7月制定的《GENIUS Act》(P.L. 119-27)涵蓋銀行子公司發行支付型穩定幣及相關業務。涵蓋數位資產市場結構的《CLARITY Act》(H.R. 3633)則尚未成為法律。
美國參議院於2026年9月15日以49票贊成、50票反對,否決一項旨在啟動院會審議的終止辯論動議。表決後,參議員提姆·史考特(Tim Scott)主張,在國會完成立法前,應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制定加密貨幣規則。參議員安吉拉·艾爾斯布魯克斯(Angela Alsobrooks)表示,她投下反對票,是因為涵蓋總統與國會議員的倫理條款仍不充分。兩人的發言各自代表個人立場。
CRS報告並未建議全面允許或禁止銀行從事加密貨幣業務。報告聚焦的問題是:業務範圍應由法律明確固定、依風險交由監管機關判斷,或以何種方式結合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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