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民主黨議員閔炳德主張,原定於2027年1月實施的數位資產課稅,應延後至《數位資產基本法》通過後再執行,以先建立海外交易資訊交換與虧損結轉扣除等公平課稅所需基礎。
共同民主黨政策委員會首席副議長閔炳德於22日在Facebook表示:「我同意有所得就應繳稅的原則,數位資產也不能例外。」但他指出,若要依照原則課稅,必須先具備公平徵稅的基礎,「目前這項基礎尚未準備好」。
閔炳德將海外交易所與國內交易所使用者之間的課稅公平列為首要問題。國家間數位資產交易資訊交換機制CARF預計於2027年進行首次資料交換,若同年1月開始課稅,可能無法充分取得海外交易資料。
他說:「如果明年1月開始課稅,只能掌握國內交易所使用者的所得,海外交易所使用者的所得則無從得知。」他認為,這將形成實際上只有在國內誠實交易的人繳稅的結構。若使用者轉往海外交易所,除數位資產課稅稅收外,國內業者的法人稅及交易手續費相關加值稅也可能減少。
CARF是用於自動交換國家間數位資產交易資訊的國際機制。閔炳德表示,應配合實際取得海外交易資料的時間實施課稅,並由國會與政府共同提出各項工作的完成期限及驗證標準。
他也要求導入虧損結轉扣除。現行制度下,某一課稅年度發生的數位資產虧損,難以結轉至下一課稅年度與後續獲利相抵。
閔炳德以第一年虧損1,000萬韓元、第二年獲利1,000萬韓元為例表示:「兩年的損益合計為0韓元,但依現行制度,第二年仍須繳納165萬韓元稅款。」他指出,美國與英國已對數位資產適用資本利得與損失規則,允許虧損結轉,主張國內也應導入至少5年的虧損結轉扣除。
他也主張應明確訂定取得成本的計算標準。閔炳德指出,相關標準目前被授權由總統令規定,不應因制度不明確,導致投資人繳納高於實際的稅款,或承擔申報錯誤的責任。
他並表示,應同時公開課稅實施所帶來的稅收與成本,包括比較立即實施與完成制度整備後實施的稅收效果,並公開政府行政成本,以及業者與投資人的申報負擔。
閔炳德表示,應透過《數位資產基本法》先整備數位資產的定義、發行與流通、業者監管及使用者保護制度,並在基本法中處理質押、借貸、空投與硬分叉的法律性質及業者責任。
閔炳德去年曾代表提案規範數位資產市場整體制度的《數位資產基本法》草案。優先通過《數位資產基本法》的討論,此前也曾與韓元穩定幣制度化一同被提出。
閔炳德表示:「這不是要逃避課稅,而是要確實徵稅。」他說,在準備期間也將加強打擊不公平交易及保護投資人,強調延後課稅不應只是延後施行,而應成為整備制度的期間。
政府則維持按原定計畫實施的立場。政府維持於2027年1月1日按計畫實施數位資產課稅的方針,課稅時間與基本法立法順序的討論仍在持續。
依現行制度,數位資產轉讓與出借所得將適用於2027年1月1日以後的所得。年度所得超過250萬韓元的部分,將課徵20%所得稅;若包含地方所得稅,合計稅率為22%。
2027年度所得的首次申報預計於2028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進行。課稅是否延後,以及《數位資產基本法》的處理時間仍同步討論中,後續將取決於政府與國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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