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出廢除交易所法規則14a-8,並改革委託書徵求程序。若方案最終確定,上市公司股東提案是否獲准,將主要依據州法與公司治理文件,而非聯邦規定。
SEC於16日分別提出廢除規則14a-8及修訂規則14a-4(c)的提案。SEC表示,規則14a-8已超出委員會的法定權限,介入州公司法範疇,且其制定初期的法律依據並未獲得充分證明。
SEC指出,規則14a-8暗示聯邦規則優先適用,造成抑制股東提案相關州法發展的非預期結果。若廢除案獲准,股東提案的作用與處理方式將依公司註冊州的法律,以及各公司的章程和內部規範決定。
這項提案接續SEC於8月停止發布規則14a-8相關「不採取行動函」的決定。隨著SEC調整既有程序,公司過去用於將股東提案排除在委託書資料之外的非正式回覆機制,實際上已經中止。
SEC停止發布股東提案不採取行動函,促使公司與股東提案提出者直接協商或尋求法院裁決的比重可能上升。此次廢除案則進一步觸及規則本身。
SEC也計畫調整規則14a-4(c),重新界定公司可對股東提案行使裁量性委託投票權的範圍。方案同時提出擴大企業投票彈性,以及提高股東控制力的方向。
委託書徵求程序現代化方案包括取消公司向股東提供年報的義務,也將取消在委託書說明文件引用其他文件時適用的遞送期限。
SEC還提出取消提交豁免委託書徵求通知的義務,以及提交該通知的權利。SEC表示,委託書規則需要反映技術進步與股東溝通方式的變化。
券商尋找股東的最低期限將從現行20個營業日縮短至5個營業日。這項期限涉及公司在委託書徵求過程中確認可行使投票權股東所需的程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保羅·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表示:「確保委員會不會不當介入州公司法,並更新規則以反映市場慣例與技術進步,是我們的優先事項。」他說,兩項提案均在委員會法定權限範圍內,反映目前及預期中的市場慣例。這顯示SEC試圖重新界定聯邦監管與州公司法之間的界線。
此次改革將降低聯邦監管在股東提案與委託書徵求中的作用,並擴大公司與州法的判斷空間。不過,在最終規則確定前,現行規則與程序仍然適用。
相關監管提案刊登於《聯邦公報》後,將接受為期60日的公開意見。SEC將審閱意見後,決定是否確定最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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