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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債權受讓機構擬新增 信用合作社資產管理公司可望納入

貸款債權文件與法規文件 / TokenPost.ai (mono)

韓國金融委員會27日預告「放貸業等監督規定」修正案,計畫將「信用合作社資產管理公司」(信合資產管理公司)新增為可受讓放貸債權的機構之一,讓專責公司統一收購與管理信用合作社(信合)的不良債權。

這項修正配合10月即將施行的「信用合作社法」修正一併推動,內容是把信合資產管理公司列入放貸業法規下可受讓放貸債權的機構名單。

現行放貸業法為防止貸款債權流出正式監理體系、演變成非法討債糾紛,明定只有法規核准的機構才能受讓放貸債權。此次修正就是把信合資產管理公司加進這份核准名單。

信合資產管理公司是為專責收購與管理信合不良債權而籌設中的公司。金融委員會今年6月預告「信用合作社法」施行令修正案時,已具體訂出該公司可收購資產的範圍,以及收購價格的計算標準。

依當時預告的施行令修正案,信合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非業務用資產包括:△信合、中央會及中央會轉投資公司因不良債權而取得的資產;△依經營管理與財務改善措施須處分的固定資產;△因合併、業務轉讓、契約移轉等原因不再用於業務的固定資產。

不良資產的收購價格將以鑑價機構等的評估價格為準,並考量優先債權、物權、租賃權等因素;若事前難以確定價格,也可在事後就收購價與處分價之間的差額進行結算。

此次措施的重點,在於把信合不良債權的清理管道留在正式監理體系之內。若貸款債權經多層轉售、或管理主體變得不明確,債務人恐面臨過度討債或非法討債的風險。

放貸債權轉讓限制並非要阻斷債權流通,而是把受讓對象控制在可監管的範圍內。只要由法規核准的機構受讓債權,討債責任歸屬與監理路徑就能相對清楚。

金融委員會在「信用合作社法」施行令修正案的預告資料中表示,信合資產管理公司相關細部規定的整備,與建立信合不良債權管理體系有關。不過實際清理速度與債務人保護成效如何,仍要看信合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後的收購標準、討債管理與事後查核方式而定。

債權清理與討債負擔減輕,也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息息相關。本刊先前報導,IBK企業銀行的長期逾期債權注銷計畫有望減輕弱勢族群的討債負擔

「信用合作社法」修正案已於2026年4月21日公布,預計10月22日正式施行。此次放貸業等監督規定的修正,是配合這項施行時程整備下位法規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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