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姆能源(Bloom Energy·$BE)證券集體訴訟的代表原告申請期限訂為2026年9月28日。訴訟對象為2025年2月27日至2026年7月8日期間買進布魯姆能源證券的投資人。
羅森律師事務所(Rosen Law Firm)在新聞稿中表示,已經對布魯姆能源投資人提起證券集體訴訟。想擔任代表原告的投資人,必須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Glancy Prongay Wolke & Rotter LLP在另一份公告中表示,這起案件已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案號為「Nevins v. Bloom Energy Corporation, et al., Case No. 26-cv-07944」。目前案件仍處於原告方提出主張的階段。
訴訟核心圍繞布魯姆能源的「鈧」採購架構。原告方主張,布魯姆能源透過從中國採購金屬的中間商取得鈧,藉此把對中國鈧的依賴程度說得比實際情況低。
原告方主張,由於上述情況,公司對自身業務、營運與前景所做的正面陳述可能存在重大誤導,或缺乏合理依據。目前法院尚未就賠償責任或是否違法做出認定。
鈧是固態氧化物燃料電池及部分先進材料供應鏈中會提到的金屬。對供應來源有限的材料而言,採購路徑與原產地說明,是投資人判斷公司生產能力與風險的重要依據。
Hunterbrook Media於7月8日發布了一份關於布魯姆能源供應鏈與生產能力的報告。Hunterbrook在發布報告時表示,Hunterbrook Capital持有可在布魯姆能源股價下跌時獲利的部位。
該報告主張,布魯姆能源過去對外說明「沒有中國供應鏈」或「不依賴中國取得鈧」,但實際上是透過與中國相關的路徑取得鈧。基於報告性質,其潛在的利益衝突也一併被揭露。
布魯姆能源於7月9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8-K文件中反駁稱,Hunterbrook報告中有關財務結果與會計的主張「不實且具誤導性」。公司表示,將維持經審計財務報表及向SEC提交的10-K、10-Q文件的準確性。
對於有關氧化鈧的主張,布魯姆能源同樣拒絕接受相關結論。公司表示,目前已確保足以滿足燃料電池需求與在手訂單的供應量,且供應鏈並不依賴中國。
在同一份8-K文件中,布魯姆能源表示已具備支援每年25GW燃料電池產能的供應鏈能見度,並將持續擴大這項能力。不過這僅是公司方的說法,訴訟中仍須就供應鏈陳述的準確性與資訊揭露責任進行審理。
代表原告是代表具有相同利害關係的投資人、主導訴訟進行的當事人。羅森律師事務所的通知也提到,在集體訴訟獲得法院認證之前,除非另行委任代理人,否則投資人不會由律師代表。
對台灣投資人而言,這起案件的意義不僅止於布魯姆能源本身,也延伸到燃料電池與AI資料中心電力供應鏈的議題。本報先前報導,布魯姆能源股價走強的效應,也擴散到韓國國內燃料電池相關個股。
當時布魯姆能源在7月28日公布的第二季財報中表示,營收達10.654億美元(約1兆5095億韓元),較去年同期成長165.5%。
這起集體訴訟爭論的重點,並非股價走勢,而是供應鏈陳述的準確性與資訊揭露責任。在上述期間買進布魯姆能源證券的投資人,若要申請擔任代表原告,須在2026年9月28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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