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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島率先承認「資料為法律資產」:資料資產基金會(DAF)為去中心化 AI(DeAI)與數位所有權開啟新局

曼島率先承認「資料為法律資產」:資料資產基金會(DAF)為去中心化 AI(DeAI)與數位所有權開啟新局 / Tokenpost

世界首個將「資料」正式視為「法律資產」的制度正式誕生,為「*去中心化 AI(DeAI)*」產業長期存在的「*法律灰色地帶*」帶來突破性進展。市場關注,這一制度性創新,是否將成為重塑「*資料資產化*」與「*數位所有權*」版圖的關鍵轉折點。

根據 Digital Isle of Man 等多方消息指出,曼島議會「*泰恩沃爾德(Tynwald)*」近期通過《*基金會(修正)法案 2025*》,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規範「資料的法律地位」。新法允許將「*資料集*」記錄在財務報表之中,並可進一步用於「授權、交易、抵押或融資」,為「*資料資產化*」建立起完整的法律基礎。在既有的英國普通法架構下,資料既不屬於典型的「*物權資產*」,也不完全落在「*債權*」範疇,使得所有權歸屬與價值評估長期處於模糊地帶,這次立法正是針對這一結構性缺陷而設計。

本次制度設計的核心,是引入全新的「*資料資產基金會(Data Asset Foundation,DAF)*」架構。這一結構是在 2011 年基金會法律基礎上擴充而來,為「持有、管理與運用資料」提供明確的法律主體。企業或區塊鏈/AI 專案可以將其「*資料集*」注入 DAF,由基金會負責管理與治理,並明訂「*存取權限、使用規則與收益分配*」。在此基礎上,資料不再只是技術性資源,而是可被「*定價、交易*」,甚至被金融機構視為「*可抵押資產*」的一種新型資產類別。

AI 新創 Cooling Strategies 創辦人薩繆爾·庫靈(Samuel Cooling)評論指出,「在 AI 帶動資料價值爆炸性成長的情況下,真正落後的其實是『所有權結構』與『法律架構』。曼島這次的制度創新,補上了這個缺口,很可能會催生出全新的資料市場。」這一觀點凸顯了「*DeAI*」與「*資料經濟*」長期面臨的核心痛點:技術發展快速,但法律、會計與金融基礎設施卻嚴重滯後。

在「*去中心化 AI(DeAI)*」領域,這項制度改革預期將帶來顯著結構性影響。以往,訓練用「*資料集*」雖然是模型價值的核心來源,卻難以在法律上被視作「正式資產」,也因此無法在資本市場中充分發揮其經濟價值。隨著 DAF 的引入,這些資料集可被正式列為「*法律承認的資產*」,專案方可以更透明地將其納入資產負債表,甚至設計與資料表現掛鉤的收益機制。

此外,對於依賴「*社群貢獻資料*」的 DeAI 專案而言,新制度也為「*數位所有權*」提供了更具體的落地框架。社群參與者上傳或貢獻的資料,可在 DAF 中以可追蹤、可稽核的方式進行管理,減少過去常見的「*資料歸屬不清、權利分配爭議*」等問題。透過基金會治理架構,專案可以更清楚地設計「*貢獻者權益*」,例如:依照貢獻資料量或品質,分配未來模型收益或資料授權收入。

在「*資本與融資*」層面,這項改革同樣可能改變市場遊戲規則。由於 DAF 內持有的資料已被法律承認為資產,金融機構與投資人可以更有信心地將這些資料資產視為「*可估值、可抵押的標的*」,用於放貸或股權/債權投資。對大量依賴資料而非傳統有形資產的 AI 新創與 DeAI 專案來說,這可能大幅提升其「*融資可得性*」與「*估值合理性*」,有利於吸引機構資金進場。

Digital Isle of Man 數位資料戰略負責人阿嘉·斯特蘭斯科夫(Aga Strandskov)指出,「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資料不足,而是缺乏一個可信賴的結構,來規範資料的管理與使用。這部法律提供的,正是一套完整的『*法律與治理*』基礎設施,用來支持資料的安全流通與合規商業化。」這一觀點也呼應了 DeAI 領域對「*可信資料市場*」與「*可驗證治理*」的長期訴求。

與此同時,曼島的動作突顯出「*監管競爭*」正悄然升溫。英國本土雖然曾討論將「*數位資產*」作為獨立財產範疇納入法律,但相關立法進展有限,尚未對「*資料作為資產*」形成具體制度。美國在聯邦層級同樣沒有明確界定「資料的資產屬性」,監管往往集中在「*隱私、合規與使用限制*」上,而非「資產化與金融化」。歐洲聯盟(EU)近年的立法重點則在於「*資料共享、可移轉性與存取權*」,例如《資料法案(Data Act)》等,但對於「資料作為可登記、可抵押的資產」仍著墨有限。

曼島在新法中,還考量到跨境執法壓力,特別強調對資料資產的「*管轄權獨立性*」設計。相關條款意在強化對抗類似美國《CLOUD 法案》這類域外資料調取要求的能力,確保 DAF 內持有的資料資產,能在既有隱私與安全框架下獲得更高程度的司法保護。這一點,對於在多法域營運、尤其重視「資料主權」與「客戶機密」的 DeAI 與 Web3 企業而言,具有明顯吸引力。

評論

從監管演化脈絡來看,這次曼島的作法,某種程度上可類比早年日本將「*加密貨幣*」重新界定為受監管的金融商品,從而將原本游離於體制之外的市場「*納入制度框架*」。當「資料」從純粹的技術性資源,正式躍升為「*法律承認的資產類別*」,其影響不僅限於 DeAI,而是有可能重塑整個「*資料經濟*」與「*數位資產市場*」的結構。

對產業而言,「*資料資產基金會(DAF)*」提供了一種可被複製的制度模型:

一方面,它讓 DeAI 專案可以更清晰地對外界宣示「資料所有權與治理機制」,提升合規與信任;

另一方面,它為資本市場提供了新的「*估值與抵押框架*」,使得「*資料驅動型專案*」不再只能依附於傳統股權融資。未來,若更多司法管轄區跟進推出類似制度,DeAI、生態資料池、模型訓練市場等,可能迎來新一輪「*制度驅動的成長周期*」。

在全球主要經濟體仍處於「*資料資產化規則空窗期*」之際,曼島這一步棋,有機會成為吸引 DeAI、新型資料市場與 Web3 專案遷入的「*監管試驗場*」。對投資人與產業參與者而言,如何評估「資料資產」的風險、估值方法與二級市場流動性,將會是接下來最值得關注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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