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 공유 Share
  • 인쇄 Print
  • 글자크기 Font size
URL copied.

韓國研究報告建議交易所大股東審查納入聲譽與經營能力

顯示大股東持股關係的審查報告頁面/TokenPost.ai

韓國一份研究報告建議,虛擬資產業者大股東適格性審查,除違法紀錄與財務狀況外,也應納入聲譽、專業性與經營能力。

韓國金融研究院(한국금융연구원)研究委員 Lee Si-yeon(이시연)在6日發布的《金融公司大股東適格性判斷擴大的必要性與啟示》(「금융회사 대주주 적격성 판단의 확장 필요성과 시사점」)中表示:「隨著數位資產業者發展,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制度也應更加完善。」Blockmedia報導了這項建議。

報告指出,《特定金融資訊法》(특정금융정보법)於2026年2月修正,修正法自8月起施行。修法要求虛擬資產業者申報時提交大股東相關資料,並將違法紀錄審查範圍擴大至大股東,新增財務狀況與社會信用要求。

施行令將曾任命代表理事或過半數董事的股東納入大股東範圍。若最大股東是法人,該法人的最大股東與代表人也須接受審查;非金融機構的韓國法人股東則須符合負債比率不超過200%的要求。

報告認為,現行審查主要確認明文規定的失格事由。僅檢視違法紀錄與財務健全性,難以評估大股東的操守、專業能力,以及是否具備與實際控制力相稱的經營能力。

李 Si-yeon的建議著重擴大審查標準。報告指出,虛擬資產業者等非傳統金融機構成為傳統金融公司的主要股東時,可能帶來新的利益衝突與技術風險,審查也應考量這些風險是否會擴散至金融體系。確認業者有無違法紀錄或財務狀況,與評估其經營能力,是不同的審查工作。

報告以歐盟《加密資產市場規則》(MiCA)為例。MiCA第84條規定,審查擬取得虛擬資產業者重要持股者時,應評估其聲譽與財務健全性;收購後負責經營的管理階層,其聲譽、知識、技能與經驗也在評估範圍內。

報告也提到,英國依反洗錢規則與《金融服務暨市場法》,審查實質受益人或取得控制權者的適格性。這些海外案例把股東與管理階層的素質,與財務狀況一併納入考量。

韓國國內對交易所大股東資格與持股上限的討論仍在持續。金融委員會先前表示,虛擬資產交易所大股東持股限制並非針對特定企業。持股上限涉及大股東可持有的股權規模;這份報告則聚焦大股東應具備哪些資格,兩者討論的治理問題不同。

報告也指出,增加聲譽與經營能力等質化標準,可能使審查判斷變得不明確,或讓監管機關擁有過大的裁量權。若未明確訂出評估標準,業者也難以預測審查結果。

李 Si-yeon強調,應具體化審查標準,同時建立保障業者可預測性的措施。報告因此主張,擴大質化評估時,也應一併制定程序保障。

<Copyright ⓒ TokenPost, unauthorized reproduction and redistribution prohibited>

Most Popular

Other related articles

Comment 0

Comment tips

Great article. Requesting a follow-up. Excellent analysis.

0/1000

Comment tips

Great article. Requesting a follow-up. Excellent analysi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