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議修訂註冊投資顧問與受監管基金的加密資產保管規定。提案中的自主管理並非由投資人自行保管私鑰,而是由投資顧問擔任客戶資產的保管人。
SEC於2026年10月1日提出《投資顧問法》與《投資公司法》相關保管規定,以及報告與紀錄保存要求的修訂案。適用對象包括註冊投資顧問、註冊投資公司及商業發展公司(BDC)。目前仍是提案,尚未成為定案規則。
投資顧問首次評估自主管理時,以及此後每一季,都必須以書面確認合格保管機構無法保管相關資產。提案也要求,若後續發現有可用的保管機構,應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移轉資產。
有意採取自主管理的投資顧問,必須具備保護資產所需的專業能力、技術與系統。提案內容包括私鑰管理、限制指定監督人員接觸金鑰資料、由多名指定人員共同核准交易,以及每年檢查安全系統。
投資顧問須揭露客戶帳戶明細及相關資訊,並取得獨立會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報告。提案要求在開始自主管理後6個月內取得首份報告,之後每年取得一次。若受監管基金透過投資顧問採取自主管理,也須接受董事會監督;投資顧問並須提供資訊,讓董事會評估安全架構與內部控制。
適用範圍並非所有加密資產。投資顧問規則涵蓋客戶帳戶中屬於「資金或證券」的資產,基金規則則涵蓋屬於「證券或類似投資」的資產。適用範圍可能因個別代幣的法律性質與具體情境而異。
SEC在提案文件中指出,不同加密資產的保管能力可能較晚才建立,因此部分資產可能難以找到合格保管機構。提案提出有限度自主管理,以及透過州法設立的信託公司保管兩種途徑,也包含修訂現行保管規則及相關報告與紀錄要求。
透過州法信託公司保管的途徑,僅適用於加密資產及相關現金、約當現金。投資顧問或基金須確認該公司已取得州金融主管機關授權,得以保管加密資產,並已制定及執行防範失竊與損失的書面政策。政策須涵蓋私鑰管理與網路安全。
投資顧問或基金在簽約前及每年都須審查信託公司依美國 GAAP 編製的經審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會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報告。SEC也就是否應將州法信託公司的保管途徑擴大至其他資產類別徵求意見。
SEC主席保羅·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表示:「這項提案為投資顧問與基金提供遵循規定的途徑。」他指出,現行規定未能跟上市場變化,是提出修訂案的背景。
SEC委員海絲特·皮爾斯(Hester M. Peirce)表示:「若沒有合適的保管機構,或保管機構無法處理相關資產,自主管理可以成為一種選擇。」這項說明凸顯提案途徑以缺乏合適保管機構為前提。
另類投資管理協會(AIMA)於10月2日表示歡迎這項提案,同時將檢視細節,評估如何平衡投資人保護與資產管理彈性。SEC保管規則提案與自主管理條件,延續了先前報導的內容。
意見提交期限為提案規則刊登於《聯邦公報》後60天。SEC規則頁面列出的提案編號為S7-2026-35;目前尚未確認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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