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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自律監管提案借鏡1934年美國證券業制度

桌上擺放著監管文件與法院天平 / TokenPost.ai

一項提案主張,由人工智慧(AI)產業制定規則,再由政府核准並監督,借鏡1934年美國證券業的自律監管制度,將產業專業與公共監督結合。

Open Discourse Coalition資深研究員威廉・R・格魯伯(William R. Gruver)10月4日在《財富》(Fortune)撰文,建議把美國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時期的證券業自律監管架構應用於AI產業。他提出由業界制定規則、監督違規行為,政府則負責核准與監督。

1934年《證券交易法》將交易所自律納入制度,同時賦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督權。當時的制度並非讓政府退出市場,而是結合民間產業專業與公共監督。

這套制度並未原封不動地延續為現今的金融業監管局(FINRA)。SEC於2007年最終核准整合美國證券業協會(NASD)與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會員監管職能的方案;整合後的FINRA在SEC監督下負責證券公司監管。

AI業界的自律承諾也已進入政策討論。白宮與多家大型科技公司的高層於9月29日公布「超級智慧協議」,表示企業有責任安全開發技術並建立公眾信任。

協議提出企業內部控管與外部評估,也提到這些措施可能需要納入法律或規章。業界自願承諾與具有強制力的公共監管如何銜接,成為討論焦點之一。

另有政策提案主張提高公共持股。參議員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於6月18日提出《美國AI主權財富基金法案》。

法案主張對大型AI企業股票一次性課徵50%稅,以取得公共持股。相較於設計監管架構的自律監管,這項構想直接介入企業所有權結構。

自律監管是否有效,取決於規則由誰制定、如何執行。若受監管企業主導監督,可能難以避免利益衝突或限制競爭的疑慮。

格魯伯提出的歷史案例,也不是單由業界掌握權力,而是結合SEC監督。若將這套模式應用於AI產業,如何設置獨立驗證機制與政府監督權,將是制度設計的關鍵。

<版權所有 ⓒ TokenPost,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與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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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 希望有後續報導。 分析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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