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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 修訂 OTC 報價規則僅限股票適用 加密貨幣監管邁向『類型區分』新框架

SEC 修訂 OTC 報價規則僅限股票適用 加密貨幣監管邁向『類型區分』新框架 / Tokenpost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日提案,將場外市場(OTC)關鍵規則的適用範圍明確限縮為「*股票*」,為當前「*加密貨幣*」市場監管結構投下新的變數。外界普遍解讀,此舉代表 SEC 從過往強行以「*證券*」標準套用於數位資產的作法,略為退一步,轉向更重視「*適配性*」的監管框架。

根據 SEC 於 16 日(當地時間)公布的提案內容,此次修訂聚焦於《證券交易法》下的第 15c2-11 號規則。SEC 擬將該條文的適用標的,明確限定為「*權益證券(equity securities)*」。這項規則長期規範券商與「*經紀自營商(broker-dealer)*」在 OTC 市場掛牌、報價時,必須履行的資訊審查與驗證義務,核心目標是避免資訊不透明導致的價格操縱與詐欺行為。

SEC 強調,15c2-11 的立法初衷,本來就是鎖定「*低流動性股票*」與「*便士股(penny stocks)*」市場中容易出現的「*報價操縱*」問題,並非以「*比特幣(BTC)*」或「*以太幣(ETH)*」等數位資產為前提設計。也就是說,該條規範原本並不是為「*加密貨幣*」量身打造。

SEC 委員保羅·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指出:「*監管規則必須對應實際標的資產的性質來設計*,這次修訂的目的,是把規則原本的適用範圍和意圖交代清楚。」

*評論*:這段談話等同向市場釋出訊號——與其硬把「*數位資產*」塞進舊有的「*證券*」框架,不如正視不同資產類別的結構差異,逐步建立更貼近實務的專屬制度。

在市場觀察人士看來,此次提案屬於「*安靜但關鍵的轉向*」。加密貨幣分析師馬蒂·本特(Marty Bent)就指出,SEC 現在等於是「*在 OTC 報價規則中,實質上把大部分加密貨幣排除在外*」,做法與過去「先視為證券、再要求遵循既有證券規則」的模式大不相同。

他進一步對比現任 SEC 主席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的監管風格,表示過去較偏向「*先假定屬於證券,要求全面納管;不遵循者再採取執法行動*」,而這次修訂,則是在規範層級直接說明「*該條規則並非用來處理這類資產*」,在邏輯上做了明確切割。

從技術層面來看,15c2-11 原本就以打擊便士股與成交量稀薄股票的「*報價異常*」為主軸,與 24 小時全球交易、在鏈上結算的「*數位資產*」市場結構差異極大。此次提案,被部分專家視為 SEC 嘗試縮小「*傳統監管條文*」與「*加密資產實際生態*」之間落差的一步。

*評論*:雖然這不代表 SEC 放棄對「*加密貨幣*」的監管,但卻顯示其更有可能轉向以「*專門條款或新框架*」處理,而不是一味沿用「*股票市場*」規則。

需要留意的是,這項修訂目前仍只是提案。依照美國行政程序,在提案刊登於聯邦公報後,將進入為期 60 日的「*意見徵詢(public comment)*」階段,市場參與者、學界與產業團體都可提交意見。最終文本在彙整意見後,仍可能進一步微調。

儘管距離正式生效尚有程序,但此次「*僅限股票適用*」的訊息已經相當明確:SEC 正嘗試把「*加密貨幣*」與傳統「*股票市場基礎設施*」在制度上切開處理,不再完全等量齊觀。這樣的方向,未來可能連帶影響到「*交易平台牌照*」、「*託管制度*」、「*資訊揭露義務*」等整體監管架構設計。

截至本文撰寫時,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約為 2 兆 5,100 億美元。以 1 美元兌 1,486.10 韓元的匯率換算,約相當於 3,729 兆韓元規模,在全球金融體系中已形成不可忽視的資產池。

*評論*:在如此龐大的市值之下,SEC 每一次對「*監管邊界*」與「*資產分類*」的調整,都可能對市場結構與合規成本產生連鎖影響。

至於這次將 OTC 報價規則明確鎖定「*股票*」,究竟只是例行的「*條文整理*」,還是意味著「*加密貨幣監管路線*」從「*強行納管*」走向「*類型區分*」的起點,仍有待後續立法進程與政策落地情況來驗證。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圍繞「*加密資產*」該如何被法律精準定義與監理的爭論,將在未來一段時間持續成為監管機構、產業與投資人關注的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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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章。 希望有後續報導。 分析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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